17年前,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伟星公司)注册了“伟星”商标,在长期使用中,浙江伟星公司生产的“伟星”牌系列产品获得了一系列荣誉称号。去年6月,浙江伟星公司将涉嫌商标侵权的江西伟星管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西伟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30余万元经济损失。
上饶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江西伟星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正当合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2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江西伟星公司
被索赔30余万元
早在1997年7月,浙江伟星公司取得“伟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非金属叉管、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建筑物涂料等商品),经过长期经营,浙江伟星公司获得一系列荣誉。在工作中,该公司发现江西伟星公司涉嫌对该公司商标侵权。
经查,2012年11月7日,江西伟星公司申请注册“双J”商标,该标识使用在江西伟星公司生产、销售的管件管材上。2013年1月21日,江西伟星公司取得第10129690号“泽翔zexia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泽翔zexiang”商标使用于江西伟星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管件管材。
去年6月7日,公证员与浙江伟星公司一同来到玉山县,走进一家悬挂“伟星管业江西伟星管业临湖总经销批发点”广告的店铺,购买了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浙江伟星公司认为,江西伟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后,浙江伟星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江西伟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浙江伟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江西伟星公司在当地一家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此外,还要求江西伟星公司赔偿30余万元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用。
一审认定
构成商标侵权
受理案件后,上饶市中院审理认为,浙江伟星公司“伟星”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伟星”商标经商标权人长期培育和使用,已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江西伟星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伟星”,在浙江伟星公司主要市场覆盖区域内经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伟星”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解其所生产、销售的管件管材来自浙江伟星公司,从而损害浙江伟星公司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
江西伟星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浙江伟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浙江伟星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江西伟星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伟星”字样。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江西伟星公司停止对浙江伟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西伟星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伟星”字样的企业名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饶当地一家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给浙江伟星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浙江伟星公司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33426.5元。
不服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上饶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
江西伟星公司认为,自己在商品和包装上标示的“江西伟星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全称,字体字形、颜色等全部一致,“伟星”二字在视觉和听觉上,与其他八个字构成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伟星”二字从未被突出、醒目、单独标注在商品和包装上。同时还在自己的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了自己的“泽翔”商标,以与浙“伟星”商标区别。此行为足以表明涉案产品来源于“江西伟星管业有限公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江西伟星公司系工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上按规定标注完整的企业名称正当合法,是守法的体现,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改判驳回浙江伟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伟星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坚称江西伟星公司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为“伟星”品牌知名度大,每年投入的广告费用达2000多万元,商标法已将法定赔偿的数额提高至300万元。 请求改判江西伟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终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江西伟星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江西伟星管业有限公司”呈一行排列,字体、字形、颜色均一致,没有将“伟星”两字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伟星”两字没有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江西伟星公司不构成侵犯“伟星”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浙江伟星公司的“伟星”商标注册于1997年7月7日,至今已使用17年,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浙江伟星公司生产的“伟星”牌系列产品获得了一系列荣誉称号,“伟星”商标亦于2008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可见,“伟星”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由于浙江伟星公司“伟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江西伟星公司将与浙江伟星公司“伟星”商标相同的“伟星”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销售与浙江伟星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因此,江西伟星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浙江伟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9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江西伟星公司停止对浙江伟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涉案商品上停止使用含有“伟星”字样的企业名称;江西伟星公司赔偿浙江伟星公司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33426.5元;江西伟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饶晚报》刊登《声明》(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后发布),消除侵权给浙江伟星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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