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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商标权纠纷案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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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商标权纠纷案件解读

  日前,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的美国苹果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属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广东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苹果公司支付深圳唯冠6000万美元而获得商标权。案件虽已终结,但这起中国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商标争议案件,留给社会深刻的思考,特别是对企业如何实施其品牌战略有着极大的借鉴和教育意义。

  笔者仅结合该案件中被媒体报道的争议焦点问题,解读中国有关商标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定,以期帮助读者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转让及保护等制度有所了解。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商标权纠纷案件解读

  【案情回放】

  据媒体报道,2000年,香港上市公司唯冠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申请了两个“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于2001年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深圳唯冠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12月,在英国设立的IP(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d)公司于台湾与台湾唯冠签署IPAD商标整体转让协议,协议对价3.5万英镑。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iPad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

  2010年下半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唯冠,请求法院确认两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

  【律师解读】

  一、商标权转让方,应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审公告,公告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法定程序裁定不成立,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商标所有权。

  本文所述案件中,深圳唯冠是商标局核准的两个“IPAD”(不同的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必须是深圳唯冠。即便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均同属唯冠控制的子公司,但在法律上两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台湾唯冠只有权转让其拥有所有权的8个IPad商标,而无权转让“第三人”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尽管杨荣山先生是两个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表明杨荣山先生代表深圳唯冠签约,故此,苹果公司所主张的“表见代理”未得到深圳中院支持。其实,假如IP公司在“整体转让合同”中,列明深圳唯冠也是转让方,如杨荣山先生在合同上签字,即便没有深圳唯冠的印章,因杨荣山法定代表人身份构成“法定代理”,该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就是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整体转让”时,只与台湾唯冠签约,而未将深圳唯冠列入转让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二、商标权转让,应经商标局核准后发放有关证明,并依法公告,受让人方始享有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向受让人发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与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即便深圳唯冠与IP公司签订过商标转让合同,并且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也因转让合同没有经法定程序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IP公司并未取得诉争商标的专用权,苹果公司更无权要求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这是苹果公司在诉讼请求上的法律错误。

  换言之,如果苹果公司认为深圳唯冠与其签订了有效的商标转让合同,则其有权向法院主张,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转让申请审核程序,或者要求深圳唯冠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替代商标局的法定行政审核权,直接判决商标权归其所有。

  三、注册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性,注册商标一定期限不使用,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笔者注意到,媒体报道过苹果公司曾以台湾唯冠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过撤销商标的申请。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情况,商标局则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法定限期内,提供其“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通常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广告宣传等均可以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而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法控制的政策限制、企业破产重组等原因无法使用商标,均可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笔者注意到相关报道,深圳唯冠在案件纠纷过程中,向记者展示过其生产的使用IPAD商标的产品,也宣布与其他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这些事实如果属实,商标局也不会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性,从而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更好地发挥品牌价值。长期闲置商标将被依法撤销的规定,避免了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给其他有诚意使用商标的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同时也遏制了一些有投机心理的恶意抢注人。

  (作者为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提示】

  一、企业品牌战略布局非常重要。苹果公司通过IP公司与IPAD商品权人协商转让商标,可以说是其品牌战略布局的有效举措,只可惜在法律上犯了错误。

  二、尽量不要使用通用、常用的文字、词汇或图案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如联想公司前些年拟进入欧洲等国市场时发现,“联想”英文已被多家计算机厂商注册了商标,不得不改用“LENOVO”。

  三、商标收购、许可等,应充分了解注册地相关法律,并做好相关尽职调查。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均参加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各国通常均有其本国的商标法律,商标的行政管理权也通常由本国相应行政机关行使。故在进行商标转让、收购、许可等行为时,应充分了解注册地相关法律,并做好相关尽职调查,避免出现苹果公司的法律错误。

  四、采取民事、行政等各种手段,积极依法维权,以力争驰名商标的认定。一件注册商标申请,仅能在一个商品类别上使用,一个商标要在全部商品上均申请注册商标是不现实的,即使注册了也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而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节约了注册商标的成本,特别是给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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