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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7年 “功夫熊猫”商标争夺见分晓 维权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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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夫熊猫”商标争夺见分晓 作为风靡全球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在中国上映将满一年之际,一家中国企业于2009年6月23日在医疗诊所、美容院等服务上提出“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商标的注册申请。此举引发电影出品方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的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权属争夺。一品标局提醒您,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必要时应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谨防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历时7年 “功夫熊猫”商标争夺见分晓 维权告捷

  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卫普)公告送达(2017)京行终3858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卫普申请注册第7491648号“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侵害了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知名电影名称所享有的民事权益。 至此,双方历时7年的纠纷告一段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一品标局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不期而遇 出师不利

  梦工场出品的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以中国功夫为主题元素,拍摄于2005年9月至2007年底,2008年6月6日在美国首映,同年6月28日在中国上映,曾获得“安妮奖”最佳动画片等10个奖项。 据悉,早在影片上映前一年,梦工场便于2006年6月6日提出第5400892号“KUNG FU PAND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扑克牌、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第28类商品上。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诉争商标由卫普于2009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美容院、理发店等第44类服务上。201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0年11月24日,梦工场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是梦工场制作的知名电影,随着该电影的放映和宣传报道,“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梦工场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梦工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梦工场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8月2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11月11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商评委认为梦工场主张的“商品化权”在中国并非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且梦工场并未指出其请求保护的“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亦不能意味着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梦工场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与“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电影知名度及商品化权有关的10余份证据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定及判决书等证据。

  短兵相接 维权告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来源于梦工场或者同梦工场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原属于梦工场在上述商品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梦工场的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角色名称的财产性权益”并非中国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其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清楚,不应当给予保护。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二审诉讼中,梦工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该院作出在先案例裁判文书,该判决书认定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第7156063号“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商标的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梦工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画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文字相同,指定使用服务与梦工场现有的电影衍生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别是化妆品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服务内容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或交叉,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来源于梦工场或者同梦工场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原属于梦工场的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梦工场的利益。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中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遂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截至记者发稿前,商评委尚未重新作出裁定。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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