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电视剧《楚乔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因电视剧播出平台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拒付1.2亿元授权许可费,《楚乔传》许可方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下称“蜜淘公司”)将飞狐公司告上至法院。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飞狐公司称,《楚乔传》的片花台词、原著小说等涉嫌剽窃多部第三方作品,已经有部分作者提起侵权诉讼等,涉案电视剧存在侵权的显著法律风险,故其有权中止付款。

蜜淘公司在起诉时称,其与飞狐公司及案外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合同”),约定飞狐公司和奇艺公司在约定授权期限内以独占性专有方式使用电视剧《楚乔传》(下称“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等,授权许可费总额为34800万元,其中飞狐公司、奇艺公司各承担50%,即17400万元。现涉案电视剧已完整播出,且蜜淘公司已按涉案合同约定交付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文件等,但飞狐公司却未依约按时、足额向蜜淘公司支付授权许可费。据此,蜜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狐公司向其支付所欠第三期、第四期授权许可费1.2亿元,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及律师费1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飞狐公司以涉案电视剧涉嫌侵权为由未支付授权许可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抗辩展开辩论。
飞狐公司称,鉴于涉案电视剧的片花台词、原著小说等涉嫌剽窃多部第三方作品,且已有部分作者提起侵权诉讼、发出停止侵权律师函等,涉案电视剧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显著法律风险,故其有权中止付款,无需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
蜜淘公司则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飞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应依约付款。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等待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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