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北京金达来食府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菜谱中使用“分米鸡”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原告栾先生、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金达来食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万元。4月15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栾先生、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19489048号“分米鸡”中文注册商标(第43类)的商标专用权,目前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二原告已经通过直营店铺、许可加盟等多种方式将“分米鸡”商标进行了大规模的使用并使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二原告发现,被告金达来食府在其经营的“张师傅参鸡汤”餐厅内,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菜谱、桌垫宣传单和结账单中使用“分米鸡”字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是由二原告授权开设或与原告存在联营、收取、加盟或合作关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二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金达来食府辩称,首先,其使用“分米鸡”的行为是对菜品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目前菜单中已经无“分米鸡”字样,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其次,“分米鸡”是菜品的通用名称,属于约定俗成的名称,“分米”是盛放该菜品的餐盘长度,在美团上有大量销售“分米鸡”菜品的餐饮店,大众通过菜品名称不能知晓商品来源。另外,其仅是在菜单上使用,未在店招门头使用,在其有店招品牌“张师傅参鸡汤”的前提下,其对“分米鸡”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主持双方对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并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陈述。案件未当庭宣判。
便捷链接:称“分米鸡”字样被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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