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创作人董先生将自创随游笔记发布在微博帐号和知乎上,后发现自媒体新闻编辑邓先生及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该作品。董先生以侵害为由,将邓先生、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邓先生侵害了董先生所撰写游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邓先生赔偿董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7653元。据悉,该案是涉单篇图文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以下就是大掌柜为您介绍的“数据线属于第几类商标?”的有关内容。更多商标资讯,请锁定一品知识产权!

董先生诉称,其于知乎网站“哪里消费不高、不用签证的国家适合旅行?”主题下创作了一篇亲历塞舌尔旅游的文章,2016年4月29日他将该文整理为随游笔记《梦想就是完成一件小事》发表在自己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并链接了发表在知乎网站上的原文,全文共4014字并包括62幅摄影作品。后董先生发现邓先生、净芙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涉案作品,严重侵犯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邓先生、净芙坊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先生提交了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的帐户信息、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当庭通过输入帐号及密码的方式登陆知乎、微博账号查看涉案作品,以及拍摄摄影作品手机中的原始底稿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邓先生未经董先生许可,在其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多次发布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邓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净肤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微博帐号为个人微博帐号,董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微博帐号注册材料中的一份工作证明记载了邓先生系净芙坊公司的员工,该份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净芙坊公司与邓先生实际共同经营涉案微博帐号并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董先生主张净芙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4千余文字结合62张摄影作品的游记、涉案侵权微博帐号粉丝1 750 297、涉案微博多次发布涉案作品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林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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