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日分别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关于“玉浮梁“相关诉讼事项之进展公告》中披露了关于“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尔康安公司”)诉本公司及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食品”)”事项,诉讼标的金额为210万元。

该诉讼案件为: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诉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玉浮梁”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起诉状中,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诉称其系“玉浮梁”商标的持有人,被告方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稠酒上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210万元经济损失等近十项诉讼请求。经2016年1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卫尔康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80元由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负担。而卫尔康安公司不服此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月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119号),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
2、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4、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05,940.9元。
5、驳回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23,680元,卫尔康安公司负担3,680元,公司及大业食品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8元,卫尔康安公司负担3,649元,公司及大业食品负担2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关于“玉浮梁“商标相关诉讼事项之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1、2019-002)。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064号)。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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