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被,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10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通报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后者侵犯商标权,判令其赔偿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8万元。
判决书显示, 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经营的“马蜂窝旅行网”是旅游社交网站及自由行旅游产品交易平台,自2006年上线运营,用户用量持续攀高。2016年,该公司经核准取得“马蜂窝自由行”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长期在旅游服务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9月开办了名为“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的网站。该公司未经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网站首页左上方使用了“马蜂窝自由行”标识,与后者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认为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遂起诉索赔。
庭审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称,其发现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后,便在2018年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于2018年年底被屏蔽。
经原告递交证据,北京朝阳法院认定, 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马蜂窝自由行”的商标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中,在网页顶部及网页弹出的窗口中突出使用及“马蜂窝自由行”组合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系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相同商标,易使相关公司对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 因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事实予以主张并举证,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附: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 12374号
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 A2。
法定代表人:陈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天门聚景苑)蒿子岗A、E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太原。
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蚂蜂窝公司)与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蚂蜂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蚂蜂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家界蚂蜂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蚂蜂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家界蚂蜂窝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公证费1000元,查档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共计2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mafengwo.cn和www.mafengwo.com的“蚂蜂窝旅行网“,是中国领先的旅游社交网站及自由行旅游产品交易平台,自2006年上线运营以来,注册用户量持续舉高。“蚂蜂窝”以及 “mafengwo”品牌有着极高的商业价值,在旅游服务和旅游社交领域中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2016年,我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6580158号和第16580160号“蚂蜂窝自由行”文字注册商标、 第17156071号和第17156488号图形注册商标。张家界蚂蜂窝公司长期在旅游服务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9月开办了名为“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的网站(网址为www.maffengwo.cn)。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该网站首页左上方使用了 “蚂蜂甯自由行”及标识,系与我公司第1715648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之“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以及第16580160号商标核定使用 服务之“住所代理”“旅游房屋出租”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其在网页弹窗优恵券广告中使用“蚂蜂窝自由行”及标识,系与我公司第16580158号核定使用服务之“广告”和第 17156071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之“旅行预订”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张家界蚂蜂窝公司上述两个行为,侵害了我公司对四个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第16580158号商标

第16580160号商标

第17156071号商标

第17156488号商标
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蚂蜂窝公司注册了第16580160号“蚂蜂窝自由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岀租等,有效限期至2026年6月6日。
2016年8月21日,北京蚂蜂窝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715648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有效限期至2026阵8月20日。
2016年9月21日,北京蚂蜂窝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6580158号“蚂蜂窝自由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等,有限期至2026年9月20日。
2016年10月7日,北京蚂蜂窝公司经核准注朋了第1715607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旅行预订等,有效限期至2026年10月6日。
北京蚂蜂窝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主要业务为经营网址为www.mafengwo.cn的“蚂蜂窝旅行网”社交旅行网站,并在网站上进行旅游产品的推广和交易。收益来源是广告收入及向第三方收取的平台服务费。该网站于2018年2月更名为“马蜂窝旅行网”,系北京蚂蜂窝公司经营的旅游社交网站及自由行旅游产品交易平台,提供旅游攻略、游记、问达人、结伴、酒店、去旅行、机票、当地玩乐等服务。网站顶部有标志及“马蜂窝”文字。
北京蚂蜂窝公司提交了其获得的一系列奖杯奖牌照片,显示“蚂蜂窝”曾获得2016亚洲旅游红珊瑚类“最佳旅游服务商(在线旅游品牌)”称号,“蚂蜂窝旅行网”获得2017年1月北京晚报评选的“2016年度最佳自由行服务品牌”,北京蚂蜂窝公司获中国品牌建设案例金象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一届中国品牌建设案例金象奖等。
2017年4月12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北京蚂蜂窝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张家界游记”,点击捜索结果中“张家界自助游攻略游记2017张家界旅游实用攻略”,进入网址为www.maffengwo.cn网站页面。该网页顶部有“首页”“目的地” “旅游攻略“自由行商城”“酒店”“社区”分类,并设置了微博、QQ和微信分享按钮。在网页左上部栏目分类的“首页”前,有左面为图形、右上较大字体显示“蚂蜂窝”,右下较小字体显示“自・由・行”的图形和文字组合在一起的标识(以下简称涉案标识),网页右侧的弹窗显示有涉案标识和文字“1000万优惠券大放送,马蜂窝联合张家界当地合作商[草鞋带]发送总价值1000万元的自助游优恵券,点击咨洵” 。页面显示有标题为《2016年张家界旅游实用攻略-防骗防宰,帮您省 500-2000元》的文章,文章中有“虽然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是做攻略起家,但琳琳想告诉各位,攻略不是万能的……以前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提倡带着攻略走天下,但是近年来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认识到这个错误,开始跟当地俱乐部合作,提供旅行服务”的表述。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www.maffengwo.cn的“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网站系由张家界蚂蜂窝公司主办,网站审核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登录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保全了涉案网站和其他三个网站的登录情况,北京蚂蜂窝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4000元,但在本案中仅主张1 000元。
北来蚂蜂窝公司陈述,其在发现张家界蚂蜂窝公司侵权行为后,便于2018年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网站于2018年年底被屏蔽。
北京蚂蜂窝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付查档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但均未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照片、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北京蚂蜂窝公司系涉案4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的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在其主办的 “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网站中,在网页顶部及网页弹出的窗口中突出使用及“蚂蜂窝自由行”组合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涉案网站所显示的服务内容,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在该网站上使用涉案标识,系与北京蚂蜂窝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第16580160号、第17156071号和第 17156488号等3个注册商标在社交、旅游房屋出租、旅行预定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北京蚂蜂窝公司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或误以为两公司存在关联,已构成对北京蚂蜂窝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北京蚂蜂窝公司主张涉案网站弹窗显示涉案标识及“1000万优惠券大放送,马蜂窝联合张家界当地合作商[草鞋帮]发送总价值1000万元的自助游优恵券,点击咨询”的内容,系在与北京蚂蜂窝公司第16580158号核定使用服务之“广告”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北京蚂蜂窝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本院认为,广告是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通常应理解为为他人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非对自己进行宣传。本案中,涉案网站弹窗显示的内容系张家界蚂蜂窝公司通过发放优惠券的方式吸引顾客,系对自身业务进行推广,与北京蚂蜂窝公司主张的笫16580158号核定使用服务“广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能据此认定侵害该商标的权利。
关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北京蚂蜂窝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事实予以主张并举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张家界蚂蜂窝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蚂蜂窝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此外,对于北京蚂蜂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公证费确系其为本案支出,其虽未提交支付律师费和调档费的证据,但本案确有律师代理出庭并调取过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档案,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本院根据关联性、 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田琪雅
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IPRdaily综合新京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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