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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委托商标组织代理注册申请商标等业务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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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

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装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商标行政服务大厅详细地址,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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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定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 既麻烦且费用大。

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省时又省力。

就国际注册来说,一国的商标保护只能在该国内有效,由此而引致许多跨国商标注册申请。其中有诸多的不便,如语言就是跨国商标申请的一种障碍,一项商标要同时向几个国家申请注册,难度就更大。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外国商标管理规定及使用情况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在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而商标代理人能够帮助商标申请人熟悉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可以为其办理各种手续,对商标权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带来许多方便。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申请人同商标管理机关打交道,办理申请及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填写商标申请书,准备申请所需各种文件,并将文件译为该国文字等等。

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时提出疑问或异议,商标代理人可以对此发表意见。由于各国代理人对本国商标业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因此他们能够代表被代理人在该国的利益。例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中国对其计算机的IBM商标进行了注册,取得了专用权。1988年5月,深圳有几家企业从香港商人手中购进数百台(套)假冒的.IBM商业计算机和成套散件,进行组装销售。IBM公司得悉这个情况后,立即委托其商标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取证,对侵权人依法进行了处理,保护了美方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外国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4万多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却为数不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增长不匹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底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系统在100多个国家(地区),仅注册了6000多件商标。而瑞士一个化学药品公司在100多个国家注册了1万多件商标;美国一个火柴托拉斯在全世界注册了7000多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日本索尼公司在国外注册了5000多件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少的原因,除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出口商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病外,主要是对国际商标实务的现状缺乏全面了解。当今,世界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小公司、企业间的商标战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我国商品商标,并为商品宣传、销售等后序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繁杂,各国情况各异,又由于语言、通讯手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企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等事宜则方便、保险,有益。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

商标代理人在商标管理机关与被代理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商标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就要在委托期间就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的全过程提供各种服务,使被代理人获得商标权并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

 

申请商标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Consulting Service)是指商标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提供有关商标管理;商标使用、商标策略方面的信息,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提供服务的一方叫咨询方(Consultant),也叫做供方(Supplier),被服务的一方叫委托方(Client),有的也叫受方(Recipient)。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商标注册前的咨询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意图在于使其商标获得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商标设计、命名、注册申请手续的法律规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有没有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册,商品出口国商标的保护制度,东道国商标法禁止标志条例,有没有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没有商标诈欺(Fraud)行为存在等等,商标申请人难以全面掌握;商标代理人应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申请前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上述问题。

注册后的咨询服务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使用过程中要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及经营策略问题。如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广告宣传等等,都会涉及这些问题。商标代理人应就这些问题向商标注册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其有效地利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代办申请服务

商标所有人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申请手续。

商标代理人提供代办申请服务(Commisson Petition Service),这是商标代理人的一项重要业务;商标代理人代办申请服务的过程是从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起,到商标获得注册批准后领取商标注册申请书,直到注册商标经过争议阶段成为“无争议商标”为止。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代理的首要任务。商标代理人在准备好文件后,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保证披代理人获得在先商标权。

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后,在审批过程中还要办理许多手续。如在商标审查阶段出现异议,代理人要答复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的疑问,与审查人员或商标评审人员会晤,对异议进行答辩,并为此准备文件、证据等等。

如果对商标管理部门裁定不服,还要准备递交异议复审申请,并进行异议复审答辩。

在商标争议期间,代理人还要就商标的争议提出答辩。

商标权人在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应包括国内注册必备的文件及其译文外,还应附一份“权利转移证书”(Power of Atlorney),即授权(Empower)某外国代理人代自己履行注册手续和其他手续的证书。

 

其他服务

注册商标使用期间需要代理人提供各种服务:

代理签订合同商标取得注册后;商标权人往往需要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就要根据市场形势、被许可人与受让人的生产能力、技术条件等因素,帮助商标权人合理确定转让或许可条件,参加谈判和起草签署合同;在合同的标的(Target)、价款(Price)、质量(Quality)、履行期限(Deadline for Perfor mance)、地点(Place)、方式(Methods)和违约责任(Default Responsibility)等条款中,价款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敏感的.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正确估价是比较困难的,对商标权人来说,委托有经验的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十分必要的。

申诉(Complain)与诉讼 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受到损害时,商标代理人可以接受商标权人的委托,依照当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请求主管机关给予保护。

日常事务的处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需处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办理商标续展、变更(Variation)、注销(Nullify)手续。代理人可以根据所在国法律向被代理人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对商标日常事务进行处理。

 

中国商标代理启蒙

“雄鸡”牌蚊香是中国的名牌产品,很早就远销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家,其中尼日利亚的销量最大。尼日利亚一商人见有利可图,便利用中方对商标注册管理的疏忽,于1967年在当地抢先注册“雄鸡”牌蚊香商标,并向我方提出让他独家经营此蚊香的要求。中方拒绝后,此人即向当地法院提出指控,指控中方侵犯其“雄鸡”牌蚊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60万美元。中方在当地代理人的帮助下,了解到该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即确认只有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因此,要求有关当局予以撤销那一商人的注册。经过长达3年多的努力,该案以中方胜诉而告终。此案中方能够胜诉,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助于当地代理人。

商标代理人对于当地商标管理规定非常了解,能够帮助外国商标申请人了解各国商标法的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各国商标法均有商标代理的规定。商标代理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商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中国已规定全面执行商标代理制度。

 

商标代理范畴和类型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s)在代理权限(De1egated Authority)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向第三者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商标代理(Trademark Azency)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受当事人(Cliewt)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办理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进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以及处理侵权纠纷等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同时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商标专有权在多数国家都要靠注册取得;即使在靠使用获得专有权的国家,外国商标权人也只有通过注册的途径才能取得对其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所以,各国的企业在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之前,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先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即使不向外国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而仅仅向在外画的企业发放商标许可证或转让商标权,也必须先将有关商标在该国注册,许可和转让才能有效。

由商标权的地域性所决定,在一定国家内履行注册手续之前,商标权人是无法在该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商标权的地域性还决定了要在几个外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分别依照那些国家的法律办理几次注册手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依据该协定及《商标注册条约》可以简化注册手续,有可能办一次注册手续而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被受理(但未必被批准),不过参加这个条约的国家毕竟是少数,而要求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人对每个国家的商标法都熟悉是不可能的。所以,寻找恰当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承担在该国的商标代理工作,对各国企业来说都是必要的。

商标代理活动一般都涉及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商标注册,商标权主体的保持、变更、扩展与失灭,保护商标专用权等等。商标代理人是指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办理有关商标事务的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超出代理权限所进行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己负责,与被代理人无关。

按国际惯例,商标代理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按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受雇于大企业的商标代理人,他们属于企业的成员,主要为本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接受企业的监督,在本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商标事务。

另一类是为公众服务的商标代理人,他们一般都开办代理人事务所,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委托为其他代理商标事务,这种代理人需经所在国有关部门考核与登记。

(2)按是否从事其他代理业务划分,可分为专职商标代理人 (Special Agents)和兼职商标代理人(Adjunet.Agents)。专职商标代理人只接受商标代理委托。兼职商标代理人或机构不仅代理商标事务,同时也承担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按产生的方式划分,可分为三类。

委托商标代理人 (Agents by Agreement)委托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代理权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基础上,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是体现这种关系的法律文书:委托书或授权书明确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等,被代理人须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选定在法律上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选定任何人充当自己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绝大部分属于委托代理人。

法定商标代理人(Legal Agents)法定代理人是因各国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这种代理人不需要由被代理人委托,而是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由法律加以确定的。如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他们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指定商标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s)指定代理人是由国家、地方机关或社会团体为当事人指定的代理人,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是中国政府为外国商标申请在我国注册的当事人指定的代理机构。

各国商标代理业务大都由专业律师承担,只是在收费上同一般的民事、刑事诉讼略有区别。除诉讼案件外,商标的申请、续展,变更等大都采取以件计费的办法。例如在美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是每件(次)300--500美元(官方收费除外)。

 

商标国际公约、协定、条约中有关商标代理的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划定了一个允许保留的范围,规定缔约国在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有关司法及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以及有关文件送达地址、代理人资格的法律,都可以声明保留,即不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其实,按照国际法原则,公民不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与该国国民完全一样的待遇。大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不允许外国人在本国充当商标代理人,即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由本国国民充当代理人。《巴黎公约》对各国的这种规定认为是合理的,给予承认。

《马德里协定》虽未对商标代理人权利与义务直接作出规定,但协定的许多条款都与商标代理人有关。如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原届国商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另一种就是代理申请办理。协定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递交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代理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如果某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某国遭到驳回(即宣布在该国领土上不予保护),国际局应及时地将批驳声明抄件转给原籍国的注册当局和商标权人,如该注册当局已将商标权人的代理人通知国际局,则转给代理人。

《商标注册条约》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案可以不经过本国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人在申请案中必须指定同国际局进行联系的代理人,国际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时,也要看是否指定了代理人。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通过代理人提出的,则须随附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一份,对签字不需要进行论证或证明。

 

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国外注册的代理

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无需到各国逐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即可。中国企业或个人如需通过商标代理人中请商标国际注册,可遵照{马德里协定}和中国《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可指定保护国家,如申请被某指定保护国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驭回国的法律和法定程序,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商标权人还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等事宜。

商标的国外注册除上述的商标国际注册外,还有逐一国家商标注册进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需向其提供所需的证件,并缴纳费用。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让册费和代理费.“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和付费证明等。中国企业到非《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像在《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注册一样,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原先提出的申请的副本和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必要时需要提供国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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