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被统称为可商标,他的基本功能与平面商标一样,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在目前还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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