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那些事儿】
日月重工“RIYU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
昨天,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铸铁商品的“RIYUE及图”商标被成功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至此,我区已拥有驰名商标24件,数量居全市首位。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据悉,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黑色金属材料研发创新、应用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日月重工”为海洋工程、能源工业、通用机械、轨道交通等装备行业提供了大量优质铸件,风电等铸件质量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产品还远销美国、日本、德国、丹麦、芬兰、西班牙、印度、韩国等国。

“对于企业来说,‘中国驰名商标’不仅仅是市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可以受到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区市场监管局商广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RIYUE及图”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6批次家具抽检不合格
据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2019年3月6日消息,在近期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市场上销售的家具类商品进行了抽检,发现部分商品不合格。
本期发布的《2018年家具抽检不合格名单》显示,标称商标为“喜梦宝”的1批次床头柜被检出耐湿热、抗冲击、边缘及尖端、警示标识、至少有一个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有两个及以上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项目不合格;标称商标为“梦幻年华•美郡”的1批次床头柜被检出抗冲击、警示标识、有两个及以上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项目不合格;标称商标为“富海达”的1批次床头柜被检出外观要求(木工要求)项目不合格;标称商标为“西雅图”的1批次航海百叶床头柜被检出抗冲击、推拉构件强度项目不合格;标称商标为“宜居家美”的1批次椅子被检出耐液性、抗冲击、椅凳类稳定性项目不合格;标称商标为“森朗世嘉”的1批次床头柜被检出推拉构件强度项目不合格。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表示,对不合格商品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督促全市销售者做好相同生产者相同型号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工作,对于拒不履行退市的销售者将依法予以查处。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7万余件 同比增加55.1%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6日在北京透露,2018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7086件,比上年增加55.1%,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全国最多、案类型最全。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寇昉介绍,北京在科技创新中心、文化中心建设中,发挥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今后,要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审判布局,进一步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发挥司法对创新的引领、保障作用,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保障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广促进社会和谐的’枫桥经验’”。寇昉表示,今年,北京市法院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走在前面,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先行导入诉讼调解程序,计划将60%的民商事案件解决在诉讼前端,推动“枫桥经验”北京版全面升级。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寇昉说,北京市法院系统今年还将提高商事案件办理效率,让企业家安心、放心办企业。他还透露,在处理民生案件方面,今年将完善便民措施,实现网上预约立案24小时不“打烊”,并取消法律规定之外的各类证明材料,坚决防止不必要的手续材料“折腾”当事人,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司法公正“看得见”“信得过”“等得起”“实现得了”。(来源:中国新闻网)
【版权登记那些事儿】
“江苏版权服务”平台上线运营
在江苏省版权局指导下,由江苏省版权协会和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共同打造的“江苏版权服务”平台于3月4日上线运营,向广大著作权人提供作品著作权登记、版权授权代理、侵权监测、调查维权和纠纷调解等一站式服务。
据省版权协会副会长、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秘书长郑礼贵介绍,该服务平台具备四大优势:一是提供高效便捷的作品登记代理服务,让登记更简单;二是整合先进监测技术,可对文字和图片作品进行实时监测,并生成监测报告,权利人可精准了解作品传播和使用情况;三是旗下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已入驻11个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全方位版权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四是与省版权协会筹建的江苏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合署办公,为版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成本更低、见效更快、方便实用的纠纷解决渠道。江苏版权服务平台致力于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助力广大企业提升内容开发和版权运营能力,促进江苏省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江苏省版权协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商标开庭信息
1、“卡丹先生&KADANXIANS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第12103353号“卡丹先生&KADANXIANSHENG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法国卡丹先生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7月26日,第三人——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法国卡丹先生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卡丹先生&KADANXIANSHENG及图”商标与第三人的第4444163号“皮尔·卡丹”等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及混淆等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2、“骆驼酷铂CAMEL COOPER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第15294013号“骆驼酷铂CAMEL COOPERS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吴某某于2014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2类“伪装罩、帆”等商品上。2017年8月4日,骆驼服饰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骆驼服饰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骆驼酷铂CAMEL COOPERS及图”是否与原告的“骆驼”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第三人是否以欺骗手段或其他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等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3、“梦娜莎MOONA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第11492013号“梦娜莎MOONAS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爱威堡建材营业部于2012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2017年6月27日,蒙娜丽莎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蒙娜丽莎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梦娜莎MOONASA”是否与原告的“蒙娜丽莎”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等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陕西将开展八项改革试点探索知识产权军民融合新模式
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陕西省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将集中开展8项改革试点任务,探索具有陕西特色的知识产权军民融合新模式,实现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资源整合、要素融合、优势聚合的主要目标。
《试点方案》提出了8项改革试点任务,包括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享受地方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利用地方资源开展国防专利申请受理业务、开展地方普通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承接国防专利实施备案及转让审批职能、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军地联合维权工作机制、逐步开放国防专利代理服务行业、开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引导地方专业机构开展国防知识产权转民用服务。到2021年7月,我省将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军转军”“军转民”“民参军”三个机制,建立健全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策制度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军工+地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
《试点方案》要求,按照“战略引领、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以陕西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全面提高创新供给能力为导向,做好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顶层设计;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在军民融合发展方面的制度性壁垒、政策性障碍和体制性问题,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军地政策互通互利、资源共建共享;建立省部及省级部门间合作机制,强化促进军民创新主体协同激励机制,构建便捷的利军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大胆探索国防知识产权军地军民双向转化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开放新格局。(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线上多元解纷平台
广州互联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广东省知产保护中心、阿里巴巴、华为、百度、网易、腾讯等20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协议书》,并举行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签约暨上线仪式。自《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及互联网思维,以“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为着眼点,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建成集“智能咨询”“智能评估”“智能调解”“智能确认”“智能管理”于一体的多元解纷融平台。
据悉,该平台高度融合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科技,以“预约调解、远程调解、异步调解、跨境调解、联合调解、邀请调解”+“自行和解”+“司法确认”+“在线诉讼”的“6+1+1+1”纠纷化解模式,实现多元纠纷化解全流程、全业务、全时空;同时,高度融合律师、公证、仲裁、行业协会等法律服务要素,畅通市场、社会、行政和司法各个部门解纷渠道,为纠纷化解按下“快进键”。
该平台还引入了港澳台三地调解员20余名。通过高度融合大湾区专业化、国际化司法调解资源,进一步打通跨域司法交流与社会治理合作通道,推动建立粤港澳三地共商、共建、共享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将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来源:人民法院报)
【专利那些事儿】
高通回击苹果窃取专利创意指控:无任何贡献
据美国CNET科技资讯网3月5日报道,苹果公司于当天表示其前员工阿诸纳 希瓦(Arjuna Siva)对高通的专利有贡献,但高通对此表示否认。
苹果公司表示,这一涉及智能手机打开后迅速连接互联网的专利创意是其前工程师阿诸纳 希瓦提出的,该工程师在2011年苹果发行第一款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前曾在苹果公司工作。诉讼第二天,苹果公司向圣地亚哥联邦法院提出应把该工程师的名字列入专利。
在苹果公司发行第一部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之前,双方曾有过紧密合作。苹果表示就是在那个时候阿诸纳 希瓦提出的创意被高通写进了专利里。希瓦目前在谷歌工作,稍后他将出席法庭作证。
两年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苹果和英特尔的支持下指控高通垄断芯片市场,原因是其专利费太高,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导致手机价格上涨,对消费者不利。
不过,该专利的发明人之一、高通工程总监史蒂芬 哈尼森(Stephen Haenichen)则表示,希瓦对该专利“一点贡献都没有”。在证词中,哈尼森表示苹果曾委托高通在短时间内做一些事情。他在周一表示,那时候就已经很清楚,高通所做的事情会改变调制解调器的制造方式,这对高通而言意义重大。
高通起诉苹果侵犯其三项专利,其他两项分别是涉及图形处理和电池寿命,以及通过应用处理器和基带之间引导流量,从而让手机上的应用更容地下载数据的专利。
方正回应盗版PS事件:微软雅黑的版权属于方正
微博名为“互联网的那些事”的大V爆料,某公司实习生使用微软雅黑和盗版PS,接到方正集团和adobe起诉,印刷样稿5000万张已经全国商用,公司损失2860万,裁员8个主管,共计42人。这位爆料者表示自己也是被裁掉的一员。@互联网的那些事对此评论称,“厉害了差点搞垮一家公司”。
该信息爆出后随机引发网友热议。5日晚间,方正字库官微发博辟谣此消息,方正在微博中称,“某公司您好!不知道您5000万张印的是什么?如果是书,字库授权费500元;如果是广告,字库授权费4500元,授权费和印刷数量无关”。
公开资料显示,微软雅黑是美国微软公司委托中国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设计的一款全面支持ClearType技术的字体。微软公司只拥有微软雅黑的使用权,版权属于方正。每个字的造价成本在100美元左右。(来源:太平洋电脑网)
亨通光电:亨通洛克利公司受让洛克利公司三项硅光子芯片设计专利
亨通光电近日发布公告,亨通洛克利公司获得洛克利公司100G硅光子芯片技术许可。亨通洛克利委托洛克利开发400G硅光子芯片及光子收发器技术,项目完成后,亨通洛克利享有400G硅光子芯片购买权利,拥有400G DR4光子收发器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
同时,公司拟向英国洛克利硅光子公司增资3000万美元用于认购2,098,196股普通股,本次增资完成后亨通光电持有英国洛克利硅光子公司出资比例将由2.42%增加至9.04%。(来源:金融界)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日本新版权保护法提案遭专家学者反对
日本政府拟议的新版权保护法提案中规定,所有未经授权下载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根据新版权保护法提案要求,包括屏幕截图在内的私人复制也被视为非法行为。新版权保护法提案将涵盖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漫画、电脑游戏以及文学作品。据日媒报道,目前该政策仅适用于未经授权的音乐和视频下载。
据悉,日本政府小组委员会已采纳新政策并向日本文化事务局提交了报告,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日本学者、律师和知识产权专家们近日发布了一项紧急声明,敦促日本政府重新考虑其新版权保护法提案。该紧急声明签署方称:“我们认为,对出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权进行限制,有损私人领域信息的自由流通。”专家们在声明中表示,拟议的新版权保护法提案是在3个月内通过5次会议“以极快的速度”决定的。因为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审查,所以(政府)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专家们还认为,大众经常需要截取屏幕、复制和粘贴以及采取其他类似行为,以便进行自我学习和开展工作。
紧急声明签署方之一、漫画家赤松健表示,拟议的新版权保护法提案将对其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赤松健称其经常需要保存图像,然后使用吸管工具来提取前辈创造的颜色。然而根据新版权保护法提案,这样做是不可以的。紧急声明还对拟议新版权保护法提案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专家们表示,应对该新版权保护法提案进行修订,并规定只有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版权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据日媒报道,违反拟议新版权保护法提案的处罚可能包括最高2年监禁和200万日元的罚款(约合18106美元)。专家组认为这些处罚仅应适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例如复制整部作品和反复非法下载。(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欧专局公布欧洲国家强制许可制度差异报告
近期,欧洲专利局(EPO)公布了一份名为《欧洲各国强制许可制度简介》的报告。该报告阐述了欧洲国家在强制许可授予制度的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差异。虽然该报告并未进行太多的总结,但是其仍指出“大多数欧洲国家已将强制许可的授予制度整合至了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当中,尽管各国授予强制许可的依据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民事或行政程序。”
该报告是由欧洲专利学院与欧洲专利律师协会(EPLAW)所撰写的,旨在对38个《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的不同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介绍。在阐述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现状时,该报告指出,“欧洲国家并未频繁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制度可允许政府或政府任命的机构无需经过专利持有人的许可便可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持有人的发明。”“从专利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强制许可制度看起来可能会为其带来重大的冲击。但是从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这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那些可拯救生命的发明来说更加必要。”
该报告不仅涵盖了申请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理由,同时还阐述了申请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诉与审查以及相关数据和法律案件。举例来说,该报告列举了德国的两个专利强制许可案件。其中一个是涉及未获得强制许可的活性成分γ干扰素(Interferon-gamma)的案件(1996年)。另一个是涉及获得了强制许可的药物成分雷特格韦(raltegravir,抗HIV新药)的案件(2017年)。这(第二个案件)是首例获得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授权并获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的强制许可案件。此外,针对第二个案件,报告还总结了强制许可授予方面的流程和法院的裁决。(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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