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 商标注册1专区

  • 申请商标专区

  • 商标套餐专区

  • 白酒商标转让专区

  • 商标转让专区

  • 版权登记专区

  • 城市商标注册专区

  • 中国商标转让专区

more

描述性标志用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截止 ,共有人阅读了本文。

推荐阅读:描述性标志用作商标是否


  编者按:围绕着“刷新服务”四字,作为同行的立邦公司与美涂士公司产生了一场商标纠纷。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立邦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9617788号“刷新服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欲知案件详情,请往下读。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免费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围绕着“刷新服务”四字,作为同行的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公司)与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涂士公司)产生了一场商标纠纷。

描述性标志用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立邦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7788号“刷新服务”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根据商标局发布的第1632期商标公告显示,系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据了解,系争商标由立邦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粉饰等第37类服务上。

  2016年11月14日,美涂士公司以系争商标“刷新服务”是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为由,向商评委请求将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立邦公司答辩称,系争商标虽然带有一定的叙述性,但并非是汉语的常规表达,更不是其所指服务的内容特点的常规性表达,不属于行业通用名称,而且立邦公司一直积极维权,防止“刷新服务”退化为通用名称。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刷新服务”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常用语,作为系争商标组成文字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立邦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刷新服务”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特定服务行业的项目上,整体上容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系对上述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虽然立邦公司所提交证据显示其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但其使用方式为“立邦”空格加“刷新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立邦”是商标,“刷新服务”只是对立邦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的描述,不会将“刷新服务”识别为一个商标从而产生知名度,亦不会通过上述使用使“刷新服务”的显著特征增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系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且经过立邦公司持续使用、推广宣传,系争商标已经和立邦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刷新”的含义是指通过粉刷等工作内容对房屋进行翻新,“刷新服务”整体上易被理解为指代与房屋翻新相关的特定服务,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系争商标整体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将之解读为对相关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故系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缺乏显著特征。同时,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使其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作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立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根据我国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这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须具有可识别性即显著特征。判断诉争标志是否属于该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应结合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为判断标准,即将该标志整体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时,相关公众易将其与商品或服务自身的特点相联系,还是将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志加以识别。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不可区分一般只体现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原材料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商标是表明特定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通常商标与商品是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有时商品名称可能会被省略,但在相关公众的潜意识里也是放在一起使用的。如果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则相关公众无法识别出商标。该案系争商标“刷新服务”便是如此,当一个人要粉刷房屋的时候,看到有商家提供“刷新服务”室内粉饰,很难意识到是某个品牌提供的服务,而会将其理解为一种服务的内容,此时“刷新服务”在相关公众中无法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也不会被作为商标看待,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上一篇:河北完成首例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
下一篇:为迎接大电影?暴雪注册全新《暗黑破坏神》商


亿佰倍懂商标官方微信

欢迎关注亿佰倍懂

亿佰倍懂 微信号:K58158

热门TAGS


购买上海商标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驳回复审 国际商标驳回 知名商标转让 白酒商标网 19类商标转让 18类商标转让 17类商标转让 16类商标转让 15类商标转让 14类商标转让 13类商标转让 11类商标转让 12类商标转让 10类商标转让 9类商标转让 8类商标转让 7类商标转让 6类商标转让 5类商标转让 4类商标转让 3类商标转让 2类商标转让 1类商标转让 T恤商标转让 红酒商标转让 黄酒商标转让 水饺商标转让 糖果商标转让 闲置商标转让 商标购买网站 月饼商标转让 购买月饼商标 购买牛奶商标 牛奶商标转让 购买餐饮商标 餐饮商标转让 啤酒商标转让 购买啤酒商标 购买酒类品牌 酒类品牌转让 购买饮料商标 饮料商标转让 食品商标转让 购买食品商标 购买镀膜商标 镀膜商标转让 机油商标转让 购买机油商标 头枕商标转让 购买头枕商标 车衣商标转让 购买车衣商标 购买车贴商标 车贴商标转让 凉垫商标转让 睡袋商标转让 包子商标转让

联系方式

【商标网】
企业QQ:1728988888
手机: 18211558558
官方微信:K58158
广东(总部)北京(分部)深圳(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