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黄某某于2010年在第30类等商品上获准注册“黄福记”商标,徐福记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在第30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诸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系复制、摹仿其在先驰名商标“徐福记”,且该商标侵犯了徐福记公司的商号权。由此,一起商标纠纷发生了。本文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一起来看看。

原标题:徐福记对黄福记说“不”
【案情简介】
黄某某于2010年在第30类等商品上获准注册“黄福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福记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在第30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诸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系复制、摹仿其在先驰名商标“徐福记”及诉争商标侵犯了徐福记公司的商号权等多项理由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不构成对徐福记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亦未侵犯其商号权。徐福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就徐福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法律分析】
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糖果”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蜜饯、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应认定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从两件商标标志的比对来看,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从整体上对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区分。此外,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在行政案件中,能否适用混淆理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商标虽然不相同但极易造成混淆,或者商标虽然相同但不会造成混淆的情况。此时,应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商标混淆理论适用于行政案件中,对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作为考量因素,将看似不相同的商标认定为近似商标,进而充分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保护商标权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3D打印专利申请量增长显著
下一篇:政府送“礼包” 减负促活力
便捷链接:“徐福记”与“黄福记”
本文来源:网络?买卖商标注册授权入驻“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头条”“商标百科”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亿佰倍懂商标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亿佰倍懂商标官方微信
欢迎关注亿佰倍懂
微信号:K58158 热门TAGS
购买上海商标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驳回复审 国际商标驳回 知名商标转让 白酒商标网 19类商标转让 18类商标转让 17类商标转让 16类商标转让 15类商标转让 14类商标转让 13类商标转让 11类商标转让 12类商标转让 10类商标转让 9类商标转让 8类商标转让 7类商标转让 6类商标转让 5类商标转让 4类商标转让 3类商标转让 2类商标转让 1类商标转让 T恤商标转让 红酒商标转让 黄酒商标转让 水饺商标转让 糖果商标转让 闲置商标转让 商标购买网站 月饼商标转让 购买月饼商标 购买牛奶商标 牛奶商标转让 购买餐饮商标 餐饮商标转让 啤酒商标转让 购买啤酒商标 购买酒类品牌 酒类品牌转让 购买饮料商标 饮料商标转让 食品商标转让 购买食品商标 购买镀膜商标 镀膜商标转让 机油商标转让 购买机油商标 头枕商标转让 购买头枕商标 车衣商标转让 购买车衣商标 购买车贴商标 车贴商标转让 凉垫商标转让 睡袋商标转让 包子商标转让
联系方式
【商标网】
企业QQ:1728988888
手机: 18211558558
官方微信:K58158
广东(总部)北京(分部)深圳(分部)

*截止
,共有人阅读了本文。


40
加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