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视觉中国公司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等图片标注为版权所有一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为热点话题。长期以来,浙江法院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难题,重点解决“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一突出现象,力求用判决体现知识产权的真正市场价值。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审理难?探索新类型涉网案件审理规律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涉网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度提升,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增大。
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能否作为抗辩依据?类似问题,不仅给审判实践带来疑惑,也让“门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罗某困惑不已。

罗某以永康兴宇、浙江司贝宁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门花”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两被告抗辩称,早已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该“门花”图片并销售。
此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涉案专利申请前,罗某的妹妹是罗某公司的职工,曾在朋友圈中发布“门花”图片,其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个性签名内容亦为“精品铸铝门花,追求艺术品位。欢迎选购,抢购电话……”另一涉案微信用户也是从事门业生产经营的同行。两位微信用户都未对朋友圈发布图片的可见时间和范围进行限制。
法院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能否作为认定构成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问题,不能简单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构成“公开”,但是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相关产品已进入市场,或者微信销售方不拒绝他人添加好友,不限定公开范围的,应当认定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为此,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与笼统地认为朋友圈信息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观点相比,此案判决更符合当前朋友圈功能已从私人交流扩大到产品营销的客观实际,也能够遏制将他人在先设计申请为专利的不当行为。”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中东说。
据了解,浙江法院去年新收和审结涉网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625件、13227件,分别是上年的2.6倍、2.4倍。其中涉网专利权案件占比最高,共3196件,占专利案件总数的64.50%。浙江法院充分尊重互联网领域自身特点,积极探索涉网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浙江智慧。
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蓬勃兴起的新产业,但涉及数据权益的立法阙如,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知产审判工作是一大挑战。
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中,淘宝公司开发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为网店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考。被告美景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200万元。
此案获评浙江法院去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浙江高院认为,该判决确认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并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对私自抓取他人大数据产品内容的行为予以规制,大大增强了大数据产品研发者的创新动力和投资意愿,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举证难?探索符合知产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损害赔偿计算难一直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的难题,据了解,90%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蒋中东说:“这既受制于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也存在法院对证据‘三性’和证明标准把握过严,倾向于以法定赔偿方式简单酌定赔偿数额。”
为破解举证难,去年11月,浙江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和举证难易程度的不同,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对于有故意逾期举证、抗拒证据保全、隐匿毁损证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加大案件事实查明力度,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证据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中的作用。
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70件、支持69件;受理诉中证据保全申请135件、支持120件,支持率达88.89%。
在“ROBAM”“老板”系列案中,老板电器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香港老板电器等五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五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对于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不认可权利人提交的www.roband.net网站公布的ROBAND产品的单价和月销量,也不认可权利人提供的利润率,在权利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以此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而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认定赔偿数额,判决五被告赔偿165万元。
浙江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因侵权获利时对权利人提交的ROBAND产品2014年、2015年的销售出库单未予评述和考量,存有不当。该出库单系被告在另案中提交,且被诉侵权人在此案中认可其真实性,故该份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事实依据。二审法院通过审查侵权网站标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在案各项证据,查明或推定侵权产品销量、售价、利润率及侵权期间,最终以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充分弥补了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害,实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的契合。
为及时总结涉及第三方电子存证、区块链等新类型电子证据的举证认证规则,浙江作出全国首个涉及区块链存证的判决,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今年,浙江高院将在去年重点调研课题的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指南》,指导全省审判实践。
赔偿低?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知识产权维权实践中,“赔偿低”是当事人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为破解难题,浙江法院贯彻损失填平原则,充分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害,细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考量因素,厘清各考量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赔偿数额的影响,探索创新“司法层次分析法”等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新思路、新做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重视加大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损失数额,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可预期性。
据了解,浙江法院一审高标的额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去年一审诉请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为144件,同比增长35.85%,一审诉请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为74件,同比增长48%。去年全省以判决形式审结的案件中,共有30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赔额超过100万元。在一起重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所涉维生素E中间体的工艺流程和专用设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诉讼标的额高达5100万元。
福建一家制药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新和成公司员工俞某购买技术信息,俞某遂将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技术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跳槽至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将其原公司接触到、窃取到的技术资料用于研发、生产中。
一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从海关和税务部门调取的被诉产品销售数额,乘以权利人相应年份的产品毛利率,再乘以关联刑事案件评估报告认定的涉案技术在整个维生素E生产工序中的泄密比重51%,由此计算出侵权所获营业利润。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严重,并存在不诚信诉讼、拖延诉讼行为等因素,在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同时,突破性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522万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也是目前判赔数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案件。
周期长?繁简分流+临时措施提升司法救济及时性
在知产诉讼中,不少企业坦言,最害怕的事情就是官司打赢了,市场也耗没了。审理过程过于漫长,也是知产维权的不可承受之重。
去年,浙江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276件,审结25549件,分别同比上升27.37%和21.84%,收结案数量占全国总量的10%以上,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广东和北京。
在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困境下,为破解“周期长”难题,浙江法院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在去年审结的知产民事一审案件中,共有11520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比上升62.90%,占一审45.09%;19462件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过程,同比上升120.28%,庭改适用率达76.18%;4438件适用简式或简化裁判文书,有效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
针对因管辖权异议多、技术鉴定多、中止诉讼多,导致知识产权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浙江高院要求充分考虑鉴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要求一般只有在穷尽其他方式仍难以查明技术事实时,才采取鉴定方法解决专业问题。严格把握中止诉讼的条件,减少因行政确权进入中止程序的案件数量。借助“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ODR等平台开展电子送达、异地开庭、远程调解。探索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庭前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和《有效抗辩释明表》,庭审中主要针对两表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明确开庭后作出裁判的合理时间。明确不适宜调解案件的负面清单,纠正以调解或者和解不当延长审限的做法。
与此同时,浙江法院还积极运用临时措施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去年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案件共77件,72件得到支持,并与侵权诉讼案最终侵权定性一致。申请诉中临时措施的案件共1241件,1010件得到支持,并与侵权诉讼案最终侵权定性一致。其中,申请诉中行为保全的案件2件,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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