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示酸奶包装的生产商瑞典爱克林有限公司将这种包装作为一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复审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立体酸奶包装袋,可以作为么?
原告爱克林有限公司主张:一、原告的立体标志采用独特的充气手柄,水罐式外观设计,与常见的牛奶等包装具有显著的区别,具有固有显著性;二、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在第16类“包装牛奶制品用塑料袋”等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已经和原告建立起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本案诉争商标既具有固有显著性,又具有获得显著性,应当予以注册。

被告认为,申请商标是常用的包装袋构成的三维标志,指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袋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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