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商标法,连已经被取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机构名称都没有修改,但对代理机构的规定倒修改了四处,可见还是相当入“法眼”的。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一品知识产权网。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表像看起来,这些规定都是规制商标代理机构行为的条款,满满的“惩治”意味,但骨子里也反映出,在商标注册秩序中,商标代理机构的地位相当重要。
毋庸讳言,商标代理机构对推动商标行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搅乱商标注册秩序上也立了“汗马功劳”,如今被立法部门如此重视,也算得上是情理之中。
但还是在意料之外,因为实在不应该这样。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本应成为法律的维护者和实践者,而不应成为法律“格外关注”的对象。形成如今的局面,是各种原因综合导致的,我就不分析了,只是这后果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活该,但对于更多的人来说是“躺枪”。
不过,躺枪在这世上也不可避免,正确的态度只能是抓紧治伤,在诚信经营的基础上,提高综合能力,下一次反应机敏一些,躲过子弹。
我平时更多关注的是法条的适用和案件的实审,不太了解代理机构是如何经营的。但我想,在新商标法下,代理机构迫切要做的有两件事,一是严格守法,主动不接受属于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注册委托;二是做好防御,被动反驳他人可能提出的接受了属于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注册委托的指控。
两件事都不容易。商标代理机构怎样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注册商标的动机呢?又怎样证明自己不可能知道委托人注册商标存在恶意呢?这里存在两道认知过程,先是商标代理机构对委托人意图的认知,再是行政机关对商标代理机构主观的认知。这个认知过程,靠什么?
靠证据。口说永远无凭,更何况自证清白本来就是难事。只是难事也得做,相信很多商标代理机构都在想办法让这事做得不困难。办法也不止一个,其中商标代理智能管理系统似乎能解决一部分难题。在新修订的商标法框架下,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大的执行力下,重建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的时机也许真的到来了。希望商标代理行业可以实现有序、有智、有德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秩序,最终在社会中树立有位、有威的形象,赢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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