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提到:国知局将继续加强对专利收费制度的分析研究,探索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又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的专利收费改革方案,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指导下适时对专利收费政策作出调整,更好地发挥专利收费的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热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利收费政策
(一)专利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近几年已落实的专利降费政策。2016年9月1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施,2018年通过该办法为申请人减免专利费用达58.6亿元。2018年8月1日,停征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等4项专利收费,将专利年费减缴期限由授权当年起六年内延长至十年内,增加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退费规则,允许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2.今年新实施的专利降费政策。2019年7月1日,专利收费减缴条件进一步放宽,将个人减缴条件由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调整为5000元(年6万元),企业减缴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二)制定专利收费标准需考量的因素
1.专利收费需符合我国国情。当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已相当大的基数上仍继续高速增长,给审查工作带来巨大压力。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54.2万件,同比增长11.6%,超过美欧日韩之和,连续8年位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我国专利质量不够高、审查效率不够快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务院部署了大幅压减专利审查周期的目标任务。为此,我局正在抓紧实施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工作。在这种局面下,降低专利收费标准可能导致低质量申请增加,无谓消耗大量审查资源,延长审查周期,间接损害高质量专利权利人的利益。
2.专利收费需符合国际惯例。作为涉外费用,我国专利收费标准在国际上相比较低。以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中美欧日韩)发明专利为例,我国申请阶段主要费用总额远低于欧洲、美国和日本,与韩国基本持平;维持阶段费用总额远低于欧洲,与美国、日本及韩国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降低专利收费标准会拉低外国专利进入我国的成本,可能加剧其“圈地运动”,从而挤压国内创新空间。同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仍然要缴纳高额费用,造成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不对等、不公平现象更加严重。
3.专利收费需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专利收费既是补偿政府支出成本的必要经费来源,也是政府调控专利制度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专利权是垄断性私权,在设计专利制度时,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和成本补偿原则,各国均通过专利收费来平衡政府在专利审查和保护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同时,专利收费在调整专利数量结构、提高专利质量效益、调节专利维持时间和优化审查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以年费为例,一般情况下,专利能够带来正收益时,权利人会选择维持专利,否则会放弃专利使之成为公知技术,这是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创造又维护公众利益理念的体现。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专利收费制度的分析研究,探索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又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的专利收费改革方案,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指导下适时对专利收费政策作出调整,更好地发挥专利收费的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热情。
二、关于加快审查速度
目前,在专利申请量高企、审查资源有限的局面下,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压减专利审查周期的决策部署,正在抓紧实施《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2019—2022)》,预计到2022年底可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审查运行监控,强化期限精细管理,实施积压消减行动,扩大审查人员规模,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等。此外,我局于2017年修订《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均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目前,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平均结案周期低于12个月,较普通申请大幅缩短。
三、关于专利复审无效周期和口审模式
近几年,我国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周期持续低位运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耗时较短。其中,专利复审案件结案周期平均10.8个月,无效案件结案周期平均5.1个月。口头审理是正常工作程序,由于我局办公地点在北京,所以多安排在北京进行口审。同时,也定期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巡回口审,方便同一省份或地区的当事人就近参加。此外,正在积极探索口审模式创新,已在部分案件中采用网络视频口审。
四、关于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信息系统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专利审查与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和开发利用能力显著提升。目前,我国专利电子申请率已超过95%,居世界前列。关于代表提出的电子申请CPC客户端出现故障,以及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和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相关设置等问题,我局会在以后的升级维护工作中加以统筹考虑。
五、关于第三方意见回复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第三方意见可以为审查工作提供更多参考,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在审查过程中,我局会充分考虑第三方意见,以确保审查结论正确。目前,第三方意见暂不属于可查阅和复制的内容,意见采纳情况主要通过案件审查结果进行体现,一般不直接向提交人反馈。今后,我局会认真考虑您的建议,优化完善对第三方意见的处理。
综上,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制定专利收费相关政策,积极落实专利审查提质增效和周期压减任务,优化完善专利审查相关规定和系统平台,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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