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王老吉”为公众所熟悉,但鲜为人知的是“王老吉”后人,因未及时续展,而无法主张“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的。那么,当人物形象“遭遇”商标,权利人及其后人应如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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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引证商标
王老吉的创始人名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后,大家唤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铺”。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以及经营便利,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商标进行推广。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了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958年1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由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后商标专用权期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

诉争商标
2012年5月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2017年7月12日,王某钿之子女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向法院主张,广药集团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其母王某钿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均为“王老吉真像”商标,二者完全一致。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还主张,诉争商标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泽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广药集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权,从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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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三原告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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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三原告主张的引证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商标所有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注销,不能作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故三原告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代为起诉。本案中王泽邦(王老吉)为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已超出上述法律关于近亲属规定的范围,三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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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不是高枕无忧的,因为注册商标也是有“寿命”的,商标法上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展该商标,即可以再延续十年“寿命”。如果期限届满而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那么该商标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所有人继续使用被注销的商标,反而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权人如果想继续获得法律的保护,应当注意在商标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当公民的肖像权受侵犯时,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死者的肖像被侵犯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属于该范围内的近亲属,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当公民以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注意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从而具有相应的原告资格。(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高璇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高璇
便捷链接:未及时续展!王老吉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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