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无意间发现一个名叫武世雯的人,对阿里巴巴6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更厉害的是还都无效成功了,马云6件商标惨死武世雯之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学习起来!!!
关于第24090592号“发现我要”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978号
申请人:武世雯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4090592号“发现我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通用宣传语,直接表述了服务的具体内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系纯文字商标,“发现我要”使用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畅
李宁
冯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关于第24090677号“潮男养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967号
申请人:武世雯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4090677号“潮男养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通用宣传用语,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用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系纯文字商标,“潮男养成”使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畅
李宁
冯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关于第24090747号“烧友必BU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970号
申请人:武世雯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4090747号“烧友必BU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通用宣传用语,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用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系纯文字商标,“烧友必BUY”使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畅
李宁
冯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关于第24090201号“家有萌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973号
申请人:武世雯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4090201号“家有萌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用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系纯文字商标,“家有萌娃”使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畅
李宁
冯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关于第23715652号“有玩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975号
申请人:武世雯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3715652号“有玩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通用贸易用语,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用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应当予以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4月1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有玩物”的注册和使用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畅
李宁
冯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关于第24090615号“新选大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979号
申请人:武世雯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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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24090615号“新选大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通用宣传语,直接表述了服务的具体内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失效,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争议商标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于2018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系纯文字商标,“大赏”源于日语,韩语中也有使用,有“最高奖”的含义,在中国消费者中也被普遍知晓。“新选大赏”使用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畅
李宁
冯洪玲
2019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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