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字号、域名被擅自用于早教宣传,同时被虚构所谓合作授权关系,上海蒙特梭利将被告A、B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针对早教行业中的一起案件作出判决,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和虚假宣传行为;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A公司和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该案的判决对教育行业中攀附他人商誉、误导家长的商家敲响了一记警钟。
早教市场鱼龙混杂了很多年。
从2000年开始流行的“珠心算”“强化记忆”“双语教育”,到近几年的“皮纹测试”、“捕捉婴幼儿敏感时期”“早教银行论”,越来越多的早教概念被转递给成龙心切的年轻父母。出于竞争的焦虑和对孩子未来的期待,新一代父母更愿意将大笔金钱投入到孩子的教育中。
同时,依托国民收入提升、幼教行业不断出台的利好政策等因素,早教市场从2010年的620亿元扩张到2017年的1900亿元,预计明年突破3000亿大关。
蛋糕越做越大,想要浑水摸鱼分一杯羹的人自然不在少数。为了抢夺市场份额,有些经营者往往会在广告中对经营历史、业绩加以夸大和渲染,混淆冒用其他成熟的早教品牌,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早教,没有教育资质却圈了大钱,甚至耽误了儿童启蒙的宝贵时间。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针对早教行业中的一起虚假宣传和攀附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蒙特梭利教育法”是意大利心理学家兼教育学家玛丽亚·蒙特梭利发起的教育方法,特色在于强调独立、有限度的自由和对孩子天然的心理、生理及社会性发展的尊重。
原告蒙特梭利(上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蒙特梭利”或“原告”)系较早使用“蒙特梭利”商标经营幼儿教育,并得到意大利蒙特梭利官方授权许可。

就原告所享有的和本案相关的商标,包括“玛利娅·蒙特梭利母婴世家”文字商标,

及
商标,前述三个图形商标均与婴幼儿教育相关,分别注册于2009年、2011年及2012年。此外,上海蒙特梭利于2005年注册了mtsr.cn网站,于2010年以“蒙特梭利”名义参加了世博会。
该案中,被告A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徐某于2010-2013年期间是原告的加盟商。加盟不久,徐某即成立A公司,后更名启用“蒙特梭利”字号,并注册含有“mtsr”字样作为其域名的网站,同时在该网站企业介绍页面使用了,并在首页位置使用“since1907”标识。此外,A公司还宣传自己是:
“国内唯一拥有‘玛利娅蒙特梭利’、
‘玛利娅蒙氏’相关商标语教案
等知识产权企业”
“自2010年起就作为政府指定的
‘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
“最大教育集团之一”、
拥有“10余年早教”、“200多家小区”
荣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进入世博会唯一早教品牌”
另一被告B公司作为A公司的加盟商,成立于2016年,长期于门店中摆放授权自“蒙特梭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铜牌以招揽客户。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虚构授权事实攀附原告,以及夸大经营历史、业绩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A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加盟原告期间及终止合作后,擅自改用“蒙特梭利”字号,并且大量注册和原告“蒙特梭利”近似的商标,并在终止合作后还继续使用含有原告MTSR商标的字样作为其域名、在网站公司介绍页面使用
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多种不正当竞争。
面对原告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主张,两被告辩称:
1. 注册含有“mtsr”字样的域名,系对其受让的同名商标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商标间的冲突问题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 被告在网站上的女性人物头像系玛丽亚·蒙特梭利人物原型,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3. 网站上使用的“since1907”、“唯一进入世博会早教品牌”等宣传内容针对的是蒙特梭利教育理念,并非经营活动,其他内容符合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
4. 涉案门店授权名牌中授权主体系印刷错误,于原告名称亦不相同,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对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和释明:
商标侵权
(1)截止原告就涉案域名申请公证时,被告尚未取得含有“mtsr”的商标专用权,缺乏商标权利基础,故所涉侵权事实不属于注册商标间的冲突问题,法院有权对本案进行审理。
同时,考虑到该商标构成元素较少,“mtsr” 字母组合亦不对应某个英文或拼音词汇,对于一般公众来说, 较难与原告所述的中文含义产生当然联想,在排除这种当然 的语义联想之后,对于原告“mtsr”域名与被告含有“mtsr”字样的域名构成近似的判断应施以较高标准,在原告并未提供上述商标知名度的充足证据情况下,难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域名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虽辩称该标识系玛利娅•蒙特梭利人物原型,但鉴于该头像已为原告注册使用,被告在使用时理应合理避让。虽然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撤销,但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系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撤销决定对于之前的注册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原告侵权公证时间为2017年8月,而该商标被撤销时间为2018年12月,在此之前原告仍然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影响其以此主张权利。综上,本院认为被告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的事实,将在损害赔偿中作为考量因素。
不正当竞争
(1)虚假宣传行为成立,因被告宣传缺乏事实依据,其表述方式亦易引人误解,属于对其经营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无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2)使用知名企业名称和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不成立,“蒙特梭利”属于教育方法创始人的名字及其教育理念,不专属于原告;铜牌部分上的授权主体与原告字号构成高度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被告的经营来自原告授权,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由于未证明“mtsr”的影响力,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力域名网址不成立;
(4)假冒注册商标已有商标法调整和评述。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A公司和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代理该案原告的陈斌寅律师表示,虽然这个案子一审判决在赔偿责任最终承担及判赔金额方面和真正震慑侵权人及维权预期之间存在一定落差,但在涉及教育行业内常见的夸大经营历史、无从查证的教学效果以及加盟商自立门户却又攀附他人等乱象方面,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侵权构成分析对于纠正这些“常见现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我们也期待该判决能够最终生效。
的确,成熟的早教品牌需要长时间在教育中积累经验,如何更好地激发潜能、开发智力,引导孩子建立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都离不开一支有资质、有素质、有经验的队伍。如果只是在利益驱动下攀附名牌,孩子的早教工作很可能只是圈钱的借口。

少年强则国强,只有家长应当提升甄别能力,同业竞争者积极进行自力救济,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有效遏制“李鬼”乱象,才能真正推动早教事业的演进和发展。
便捷链接:早教乱象一记警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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