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25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等11个地方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方要按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合规有序、坚持放管并重”的工作原则,注重问题导向,准确把握需求,提升效率、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稳步推进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不断强化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方式,保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和规范使用,真正做到核准更科学、监管更严格、服务更优化。
三、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我局将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试点启动、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试点地方要根据试点申报材料和通知要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尽快细化形成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我局将于近期召开试点启动工作会议(通知另发),审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四、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条件保障。请于2019年12月27日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处级)报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附件: 试点地方负责人和联系人回执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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