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一直都受到各企业的重视,围绕商标各项权利的争夺也屡见不鲜。网络直播业的大品牌欢聚时代(NASDAQ:YY)也不能免俗,其主体运营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就曝出其连续在商标申请纠纷案中折戟沉沙。
2019年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的最终裁决。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驳回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34696号关于第25250820号“YY.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73行初4897号)显示,2019年2月18日,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5250820号“YY.COM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0000034696号关于第25250820号“YY.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9705652号“YCOM live Your Communicatio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识别重点、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应判为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系原告在先商标“YY”的延续申请,依据行政审查一致性原则,应予以核准注册。三、本案所涉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具备专业性强等特点,且较商品不同,服务更为依赖于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质、服务内容及特点等,相关公众通常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不易导致混淆、误认。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25250820。3.申请日期:2017年7月10日。4.标识:5.指定使用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号:19705652。3.申请日期:2016年4月2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5.标识:6.核定使用服务: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


此外,被诉决定认为,鉴于第9326885号“Y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其与诉争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原告对此无异议。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YY.COM”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YCO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法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原告主张本案诉争商标系对其在先基础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先注册基础商标经过原告的商业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可以沿及本案诉争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来源混淆误认,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法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5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8473号)显示,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897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另案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被诉决定驳回本案诉争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系对在先商标“YY”的延续申请,该在先商标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YY.COM”及图构成,“YY.COM”系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由英文字母“YCOM”“Live your communication”及图构成,其中“YCOM”部分字体较大被突出显示,系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前述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而上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知名度及所获商誉已经延及本案诉争商标,从而能够避免造成相关公众对使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诉争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其它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人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判决书显示,涉案的引证商标二属于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眼查资料显示,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生产可面向众多行业的安防应用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包括系统联网架构、视频信息采集、信息数据存储组织、信息处理与应用、系统维护管理在内的产品线。先后开发了摄像机/智能球机(模拟、IP、高清)、编解码设备、DVR/DVS/板卡、网络存储、视频综合平台、中心管理软件等安防产品。
而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欢聚时代的主体运营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欢聚时代对于商标和专利有着高程度的重视,而这些被重视的商标也表现出了相当的价值,这也是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愿意在法院为商标打一场“拉锯战”的原因之一。据北国网报道,广东商标协会发布的《2019年度广东商标价值评价报告》中,YY直播“第41类商标”的商标评估价值为32.7亿,并获得广东商标协会颁发的《商标价值评价》证书。目前,欢聚时代在全球拥有超过1400多项的注册商标,国内外的商标申请总量超过2000件,专利申请达1500多件,其中授权总量580件,在2019年中国企业专利500强中位列48位,领跑行业。
也基于此,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上文中的诉讼的同时,还就另外两个商标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9日公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73行初4899号)显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5236768号“YY.COM及图”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yy.com”与引证商标一、三英文字母“yy”、引证商标二“yy”、引证商标四英文字母“yy.co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先商标经过原告的商业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可以沿及本案诉争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且本案中,只有原告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因原告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6月17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公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73行初6641号)。判决显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76416号关于第27651812号“YY直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7152923号“优彦Y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三、诉争商标是对原告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四、引证商标未投入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领域较为特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欢聚时代官网显示,欢聚时代集团于2005年4月成立,是一家面向全球化的社交媒体平台,2012年11月21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NASDAQ:YY)。旗下业务覆盖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教育、金融等领域,核心产品包括 YY、虎牙直播、imo、BIGO LIVE、Likee、HAGO等。其中虎牙直播于2018年5月11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NYSE:HUYA),成为集团内部孵化的首家上市公司。欢聚时代2019年3月以约21亿美元估值全资收购海外视频社交平台BIGO。截至2019年12月30日,YY美股收报53.78美元,总市值43.62亿美元。
2019年12月24日,欢聚集团对外宣布,公司的英文名称已由“YY Inc.”更改为“JOYY Inc.”,中文名称也由“欢聚时代”更改为“欢聚集团”,该项更名决议已于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欢聚集团将以新公司的名称开始交易,不过,欢聚集团在纳斯达克的股票代码仍为“YY”,将保持不变。
2019年11月13日,欢聚时代集团(NASDAQ:YY)发布了2019年第三季度财报。财报显示,欢聚时代第三季度营收68.822亿元(9.62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41.005亿元人民币增长67.8%;归属于欢聚时代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1.099亿元(154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的6.507亿元人民币下降83%。在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欢聚时代的净利润为5.741亿元,同比下降27%。对于净利润的下降,财报称,主要是由于整合Bigo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季度公司直播收入为64.739亿元(9.057亿美元),相比2018年同期的人民币38.945亿元增长66.2%。欢聚时代表示,公司第三季度营收的增长主要由于直播收入的增加以及BIGO合并的影响。其中,YY和虎牙用户新增贡献人民币11.606亿元(1.624亿美元);BIGO合并的影响,新增贡献人民币14.188亿元(1.985亿美元)。而欢聚时代2019年第三季度毛利率为31.5%,而去年同期为34.8%,同比有所下滑。
具体业务上,财报显示,欢聚时代短视频、即时通讯和直播三大核心业务移动月活用户均破亿,分别达到1.504亿、2.120亿和1.578亿。全球直播的1.578亿移动月活用户,同比增长26.5%。其中在国内,YY直播移动月活用户3990万,虎牙直播移动月活跃用户6380万;海外方面,BIGO LIVE移动月活跃用户达到2190万,创下新高,休闲游戏社交平台HAGO移动月活跃用户增至3230万,同比增长92.4%,并进一步向印度市场渗透。此外,第三季度YY总付费用户达430万,同比增长14.4%;虎牙总付费用户达530万,同比增长28.5%。
便捷链接:欢聚时代起诉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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