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戒指的人不少,可知道戒指上雕刻艺术造型拥有著作权的人(申请著作权),恐怕不多。日前,杨浦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子,判决被告蓝辉公司(化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兰公司(化名)享有的“天使之翼”对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其支出的诉讼合理费用共3万元。

被告所售对戒涉嫌侵权
2012年,科兰公司受让了北京某公司100幅“天使之翼”对戒美术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科兰公司在南京东路店铺销售这种对戒,售价5000余元。
去年3月,公司发现马路对面的蓝辉公司也在销售这种戒指,于是邀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蓝辉公司店铺,购买了一对涉嫌侵权的“天使之翼”戒指,公证人员当场对签购单、销售记录单、赠品及店铺门牌号、外观等进行拍照取证,并出具公证书。
被告则辩解称,所售涉嫌侵权戒指系“为他人代销”。审理中,蓝辉公司自称是A品牌在上海的加盟店,涉嫌侵权的戒指即是该品牌商品,又称是B 公司寄销的。但经法院查证,蓝辉公司无法提供其系A品牌加盟店的证据,也不能提供B公司寄销的证据。
法庭厘清三大争议焦点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对涉案戒指是否拥有著作权?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遭受的损失是多少?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范畴,对其艺术方面的独创性加以保护。由于涉案戒指的雕刻艺术造型具有独创性,实用与艺术结合,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法院认为,科兰公司虽不是原始创作人,但经合法受让,并作了著作权登记,在无反证能够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合法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戒指雕刻艺术造型的著作权。
其次,法庭经比对认定,涉案戒指的艺术造型图案与科兰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图案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蓝辉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复制品,侵害了后者对涉案戒指雕刻艺术造型享有的发行权。
再者,法院判定被告蓝辉公司侵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实际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戒指艺术造型的艺术美感与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作出“赔偿原告损失及其支出的诉讼合理费用共3万元”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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