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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版权公约,看国外为什么这么尊重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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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小时候,没有网络,会经常去音像店选购磁带、CD,那时候唱片卖到白金销量的歌手比比皆是,直到后来,盗版开始慢慢出现……

  感觉你要是跟周围的人说,我买正版音乐、买正版电影、玩正版游戏,都会被看作是装逼的典范,甚至还要说你傻,放着网上免费的不去下载,竟然还要花钱。

从世界版权公约,看国外为什么这么尊重版权?

  那天看高晓松在《奇葩来了》节目里,因为音乐版权问题,力挺王韵壹,再次谈及版权在中国根本没有地位,消费音乐的人比消费电影的多十倍,但是大部分人仍然觉得,为音乐花一分钱都嫌多,使得中国音乐人的现状被迫陷入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吃饭或许都成问题。

  曾经高晓松也透露过,从入行到现在20多年从没有收到过唱片公司的版税。你说高晓松作为这个行业的顶级作者和制作人还没有收到过唱片公司版税,更不要说这个行业的其他各位了。

  近十年网络的出现,使得音乐的传播越来越简单,音乐版权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各种网络途径的音乐传播,给音乐人造成了很大伤害。新媒体的冲击,使得整个文化产业,面临盈利模式的巨大转型。

  麦田音乐的创始人宋柯曾经表示:一个大红歌手目前能卖出去两万张唱片已经是奇迹,唱片公司九成以上都在亏钱。

  如果放任目前的音乐版权现状,由于市场经济无法产出,音乐人缺乏资金投入制作新歌,人们最终只能听听以前的“金曲”,再没有新歌的出现。

  最后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整个音乐产业岌岌可危。

  而这一切的关键点就在于——版权!版权!版权!(重说三)

  放眼全世界,欧美国家的版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确要完备许多,其他配套的管理体系和机构,使得维权变得相对容易,违法成本也就变得很高。(一脸严肃)

  比如我们来看看国外那些赔的内裤都没了的侵权案……

  2007年,美国首例网络音乐下载侵权案宣判,明尼苏达州30岁的单身母亲杰米·托马斯被美国唱片业协会指控在2005年利用共享软件,把1702首歌曲放到网上,供人下载。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判令她向6家唱片公司支付总计为192万美元的赔偿金,每首歌的赔偿金额高达8万美元。

  2013年红遍全球的神曲《BlurredLines》,因涉嫌抄袭已故灵魂歌手MarvinGaye(马文·盖伊)作品《GottoGiveIt Up》,被判罚740万美元(约4633.88万人民币)赔款,成为美国音乐史上版权纠纷中赔款金额最高的案件。

  那世界上那些发达点的国家对版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在美国,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你想想,也就是你现在能免费用的音乐作品至少得是一个已经死了七十年的作家的作品……)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2008年据华纳自己的统计,他们每年收到的《祝你生日快乐》的版权费达到200万美元,包括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以及在各种公开场合中使用,甚至还规定了如果某人演唱这首歌曲的时候,在场的听众有一定数量并非是他亲戚朋友的话,也要交钱。尽管当前这首歌的版权状态在原曲作者去世几十年后已经不够明朗,但是华纳声称:未经许可在公开场合播放这首歌,在技术上是不合法的,除非给他们支付版税。(你看,在别人国家,蹭歌听都是要付钱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美国写了一首广为流传的歌曲,那基本上吃一辈子完全不成问题,例如《老鼠爱大米》这样的网络歌曲,应该够杨臣刚吃一辈子了。如果杨臣刚生在美国,每年数着少说十几万美金的版税,再看看现在的杨臣刚,变成了微博界十九线网红,也是一声叹息……(摇头状)

  那在其他国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版权问题的呢?

  在德国,非法上传和下载都会被罚,只有在版权所有者逝世70年后,这些作品才能被自由使用。对尚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如在未获得版权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超过音乐作品的10%或使用该作品长度超过30秒则被视为侵权。

  普通网民在网上搜索音乐资源时也有义务自行鉴别其来源是否合法,如果下载了非法资源,可能要面临罚款等处罚。他们很少将合法下载的音乐上传至公共平台,因为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上万欧元的罚金。(看到这里,不知道屏幕前多少同学已经被判刑了……)

  在英国,为个人娱乐而翻唱也属侵权。英国法案规定,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保护,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对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况规定较严,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因此,在英国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在法国,作品卖了还有权参与分配。法国现行的版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法国版权法体现了保护作者思想的一切作品,不论作品的形式如何。此外,按照法国版权法律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日本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以近两年频频被关注的背景音乐为例,在日本,2009年音乐著作权费用是2000亿日元(约合140亿人民币),其中背景音乐使用费就高达800亿日元(约合60亿人民币)。

  从以上的例子和欧美国家对版权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版权制度和监督体系和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差距。随着新的传播途径的出现,相关的法律也应该跟上时代,及时保护创作者的利益。版权真正保护的是创作,有了版权保护才有好的作品。版权登记,就上一品标局!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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