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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最后法院竟是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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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上映,然而该动画电影却被指涉嫌抄袭了迪士尼公司的《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

  随后,迪士尼、皮克斯将《汽车人总动员》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起诉至法院,汽车人总动员侵权并索赔400万元。

  先来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始末:

  影片上映引发争议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在影院上映。当时,片方宣传这是“暑期档唯一一部赛车动画电影”,“填补了国内赛车题材动画电影的市场空白”。片方发布了一张海报,却因此引发众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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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张海报与迪士尼2011年制作的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2》有异曲同工之处,下图是《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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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连造型都很相似?

  其实早在《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前,在日本的一家早间新闻栏目“sukkiri”中,主持人曾质疑《汽车人总动员》有山寨皮克斯动画《汽车总动员》的嫌疑。该报道点燃了网友对此片的质疑。

  毕竟在几年前迪士尼上映《赛车总动员》系列时,影片中塑造的形象太过深入人心,因此,小伙伴们对于《汽车人总动员》在形象上的“抄袭”感到愤愤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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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该片导演卓建荣,也展现了自己的脾气,他在微博上称质疑者是“新时代的汉奸”。并表示,“我接受日本电视台王姓女子和TBS电视台采访,我再三强调没有抄袭,对方也说内容不一样”,又称“别人怎么说那是他们的自由,反正我做好我自己就行”。

  而原告迪士尼公司主要有两项诉求:

  1、动画形象侵权:

  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动画形象的眼睛和上眼睑,被设计于车窗处,构成了整个动画形象中最核心且最突出的特征,拟人化的眼球以及上眼睑相互配合,传达出多种传神的表情和神态。反观被告动画形象K1的眼睛同样被设计在车窗位置,且包括了上眼睑,而被告的动画形象K2与法兰斯高相同,车窗同样被设计成头盔造型。

  (《赛车总动员》的“闪电麦坤”(上)和《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角“K1”(下))

  2、电影名称侵权:

  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公司共同拥有《赛车总动员》、《塞车总动员2》系列动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汽车人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与其涉案电影的名称极度近似,且《汽车人总动员》的宣传海报不仅突出了“汽车”与“总动员”的字样,还将其中的“人”字用汽车轮胎的图案遮盖。

  对此,被告方的回应如下:

  1、关于电影形象侵权:

  《汽车人总动员》在制作时,将主要受众定位在低龄段的儿童群体,因此k1、k2所表现出的是稚嫩天真的儿童形象。被告蓝火焰公司委托代理人称,从整个形象上看,K1体现出来的是怯生生的,而“闪电麦坤”看起来很自信,体现的是一个大人的成熟。

  被告还主张,涉案的两部作品同属赛车类动画电影,赛车不同于汽车,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因此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在以往一些将汽车拟人化的动画形象中,也有将眼睛、嘴巴放在相应位置的先例。

  2、关于电影名称侵权:

  被告主张,电影取名为《汽车人总动员》并无不当之处,发行方基点公司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首部赛车题材的电影,与迪士尼背景毫无关联,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被告基点公司委托代理人称,在此情况下,如果给予原告方过高的程度的保护,那么就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用此类题材再进行创作的权利,造成整个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困难,我们希望我们认为本案属于此类的情形不应当给予原告方过高的保护。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从动画形象的实质性相似,到海报设计、电影名称是否抄袭都表现出完全对立的立场,双方此前都向法庭表示,不接受调解。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聚力公司应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侵权作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须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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