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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商标中外夺 如非驰名各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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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来讲,产品商标、企业商标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无形资产,商标具有区别产品、区别企业,宣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企业信誉、企业实力等多方面的作用。当年我们国家“大白兔”、 “永久”等知名商标,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是响当当的国货精品。所以当企业之间因为商标所有权发生纷争的时候,也一定互不相让,不打出个子午卯酉是不会善罢甘休的。这不,著名水果手机苹果公司响当当的IPHONE商标,在中国法庭上维权竟然遭遇了滑铁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背景】

  苹果公司的手机这几年一直是手机产品中的“贵族”,几次迭代更新,都在一二线城市中获取了年轻人的青睐和追捧,其价格昂贵,外观靓丽,功能强大,甚至很多时候一机难求。事实求是的说,IPHONE手机在一二线城市的年轻人中是耳熟能详的。但是毕竟苹果手机昂贵的价格不是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能够接受和使用苹果手机的人群与中国十几亿人相比是很少很少的。但是苹果公司可能不这么认为。苹果公司最近挑起的之战恐怕是自以为全中国的人都知道IPHONE手机,都知道这个商标,因为苹果公司公开说IPHONE是驰名商标,因此IPHONE商标只能苹果公司独享,其他公司已经注册的IPHONE商标应当被撤销。

苹果商标中外夺 如非驰名各自用

  一、苹果注册IPHONE,汉王申请I-PHONE

  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这时候苹果公司的主营产品是电脑类产品。同时代中国本土的汉王公司开始研发智能固话产品,推出了E-PHONE 和I-PHONE等产品。汉王公司在2004年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I-PHONE”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包括移动电话。

  后来天才的乔布斯决定进军移动通讯类,开始研发手机,但因IPHONE商标和I-PHONE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无法在中国申请注册。

  经过多次谈判协商,2009年,苹果公司与汉王公司就“i-phone”商标的转让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之后,2009年10月起,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在中国大陆正式销售。

  二、新通受让IPHONE商标,范围锁定皮质品类

  2007年9月,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相继设计了一系列“IPHONE”“GPHONE”商标, 并正式向中国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2011年,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将“IPHONE”“GPHONE”商标权全部转让给了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通天地”)。新通天地对“IPHONE”商标所属产品进行了生产,并于2012年9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亚洲世界博览会”公开展览。

  三、提起商标异议申请,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苹果公司主张,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苹果公司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机以后,iphone手机已经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产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Iphone手机自问世以后,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苹果公司认为,作为全世界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其生产的电脑和手机等系列产品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手机领域该公司已经取得了广为人知的IPHONE商标。IPHONE已经和苹果公司建立了无法分割的一体,其他任何领域的产品如果使用IPHONE商标,都会被认为是苹果公司的产品,IPHONE商标已经成为苹果公司的一部分,是属于世界领域知名的驰名商标,具有苹果公司的专属性和独占性。因此苹果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对新通公司申请注册的IPHONE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予以撤销。

  苹果公司IPHONE商标大战就此拉开。

  【案例分析】

  战场轮换,一波四折;行政司法,苹果用尽

  一、行政审查商标局

  中国国家商标局对新通公司申请注册的IPHONE商标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新通公司申请注册的IPHONE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二、行政复审作终局

  苹果公司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商标局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135654号《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异议复议裁定书》,认为苹果公司用以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经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已驰名,一般公众不致将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了新通公司的“IPHONE”的商标注册。

  三、司法起诉掀起波澜

  苹果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商标局的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号“IPHONE”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分类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新通天地所拥有的被异议的商标为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包、皮制绳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针对其“IPHONE”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数量很少,故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判决定纷争,花开两朵各自香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苹果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苹果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IPHONE”第18类商标权依法归属于新通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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