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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商标注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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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业务中的第一个重点,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距离上次修订已有十年,与旧法相比,此次修订中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改动很大,笔者将结合修订前后的《商标法》及《》对可能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实务工作的修订做简要分析。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改动实务简析


  一、增加了新的商标种类——声音商标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新《商标法》第八条,与之前的《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作为可以注册商标的新要素。

  声音商标的申请程序及资料与普通商标一致,只是对商标“图”样有特殊的要求,根据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声音商标的申请实务中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在“商标说明”栏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2、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二、增加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根据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当前我国使用的商品分类表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其将商品和服务区分为四十五个类别。根据旧《商标法》,一个商标要申请多个类别应当分别提出申请,每个类别的商标都有一个独立的商标注册号。新《商标法》实施后,一个商标申请多个类别可以使用一份申请书,共用一个商标注册号,因此简化了申请和缴费流程,方便了申请人注册商标。

  但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1、一标多类的申请书虽然只用一份,但是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仍然是分类计算,没有变化,与一标一类相同。

  2、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中一类的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由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一份商标注册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会影响其他类别的申请进度,此时可以进行商标分割,但仍会增加工作量并拖延初审公告的时间。

  3、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中一类的商品或服务被提异议,由于与商标部分驳回相同的原因,需要进行商标分割,但是由于我国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暂时规定了部分驳回程序中的商标分割,因此其他类别的商标申请是要等待异议结果一起公告,还是进行分割,先行公告,需要等待新的法规或解释决定。

  4、已经注册的“一标多类”商标需要转让其中一类的商标时,同样需要进行商标分割,同样由于我国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暂时规定了部分驳回程序中的商标分割,“一标多类”商标转让时能否分割、如何进行分割,需要等待新的法规或解释决定。

  因此,在我国商标分割制度完善前,申请人需要谨慎的选择“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暂时建议仍然采取“一标一类”的方式进行申请。

  三、增加了商标申请审查时限

  根据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这两条合起来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限是九个月的审核期加上三个月的公告期,一共十二个月。

  但是要注意,根据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四、增加了审查沟通程序

  根据新《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此程序加上了时间限制:“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对于有瑕疵的申请不再是重新修改提交,而是可以进行修正;对于商标的说明,尤其是对于申请“非常规”的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申请人对商标的说明并不一定符合商标局的要求或足以使商标审查员理解,此时可以直接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这条规定非常人性化,即简化了申请程序,减低了申请时间成本,也为申请人降低了申请费用。

  五、增加了对异议申请人的限制

  根据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异议;而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比之旧《商标法》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增加了限制,如果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如果申请的商标侵犯了公众利益,则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六、确定了法定期限的计算方式

  根据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条明确了法定期限的计算方式,将法定期限计算方式分为三种:

  1、按日计算的期限,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比如某月1日是开始日的15日期限,应当以某月2日为第一日,某月16日为第十五日即期限届满日。

  2、按月、年计算的期限,开始当日仍不计算在期限内,计算方式却简单许多,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就是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比如3月3日是开始日的一个月期限,则4月3日是期限届满日,如果是2016年2月29日(闰日)是开始日的一年期限,2017年2月28日就是期限届满日。

  3、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方式则与上一条相反,开始当日计算在期限内,比如2016年3月3日是开始日的十年期限,则2026年4月2日是期限届满日。

  七、增加了商标分割程序

  根据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本条确认了商标部分驳回程序中的商标分割程序,方便了申请人,可以使未被驳回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尽早公告,投入使用。

  但是如本文第二条第3、4点所述,在异议程序和商标转让程序中,也有对商标进行分割的需求,但是暂时还未有这方面的规定。

  以上即是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新旧法规的主要改动。总的来说,简化了注册商标程序,提高了注册效率,审查程序更加人性化,但是,新增加的“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和商标分割的程序仍需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文章转自:国枫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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