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锅店因使用“葫芦娃”卡通形象作为主题装潢,被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葫芦娃”的卡通形象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是《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两部电影中的主要人物。两部电影一共涉及8个“葫芦娃”形象,因为主题曲和主要人物都是“葫芦娃”而被观众统称为“葫芦娃”,影片的歌曲和人物形象在80、90后一代中影响较大。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是葫芦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而葫芦娃是国内外周知的卡通形象,拥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被告火锅店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形象作为其餐厅主题,非法获取葫芦娃形象的经济价值,同时,该行为也会造成消费者误以为被告火锅店与原告有关联。因此,被告火锅店侵犯了原告卡通形象著作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现索赔经济损失、公证等费用共计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被告餐厅的“葫芦娃”卡通形象系原创。原告享有的是《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两部电影的著作权,而不是葫芦娃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而这两部电影距今已经有大约30年,无法证明其还享有极高知名度。
“‘葫芦’寓意吉祥,‘娃’是孩子,‘葫芦娃’就是吉祥的孩子。”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火锅店的“葫芦娃”卡通形象系第三方公司独立设计、创作,具有独创性,而且该卡通形象与原告所创作的卡通形象在脸型、眉毛、表情、动作上具有明显的不同。
“被告火锅店依法获得设计方授权,不存在侵权。”被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火锅店享有“葫芦娃”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提起。因此,被告火锅店是合法使用该商标,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是被告火锅店合法享有商标使用权,但是,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被告主张的商标权利晚于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虽然被告对卡通形象进行了局部修改、调整,但是“葫芦娃”卡通人物的显著识别特征依旧与原告所创作的“葫芦娃”形象高度相似。
“即便是头上的葫芦、葫芦的叶子、眉毛等地方有细微的改变,但是葫芦娃的发际线、服饰、配饰都是原告独创设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火锅店在宣传中也体现了葫芦娃的字眼,被告的“葫芦娃”形象就是来源于原告。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火锅店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已经超出注册商标的范围。
目前,该火锅店印有葫芦娃图案的商品均已撤下。本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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