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代表作是《道德经》。
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多部出版物中存在相同老子形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能够与老子的图像相对应展开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
经查,一方面,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经新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另一方面,在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等书中,也将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
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仍可以得出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
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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