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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被抢注商标?少林寺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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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31日,广东天马果饮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果公司)申请注册第1356635号“少林”商标,并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中国嵩山少林寺(下称少林寺)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天马果公司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少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使公众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有害于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少林”被抢注商标?少林寺不干了!

  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裁定。天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其已使用诉争商标近20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少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高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具体到该案,由于少林寺是我国著名的佛教寺院,且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少林”作为“少林寺”的简称已是我国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允许天马果公司申请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宗教感情,可能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鉴于少林寺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佛教寺院这一事实,广东天马果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不应当作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的理由。

  易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的商标还有:

  第43类“唐廊朴禅”商标:“禅”字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33类“南少林”商标:饮酒系佛教禁忌,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

  第22523993号“善友为依”商标:“善友为依”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伤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22076926号“如来天网”商标:“如来”是释迦牟尼佛的称号,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情感,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23031518号“玉佛香”商标:“玉佛香”整体组合无特定含义,其所含文字“佛”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佛教或佛教活动产生联想,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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