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有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方法和产品的技术改进,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对于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则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在准备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首先要根据《专利法》对三种专利的定义,判断发明创造所属的类型。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对于发明专利不需要通过附图说明的,无须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则需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的一般流程
(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请求书。专利请求书记载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申请人信息,和本发明创造有关的特殊事项,提交文件清单及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等。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之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范围,包括至少一条独立权利要求,即实现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包括附加特征或者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多项权利要求的需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为了使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书中不允许文字有疑义,不允许有插图,必要时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甚至表格。
说明书。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正文、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表。正文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有附图的)、具体实施方式五部分内容,插图不允许出现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表格。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序列表单独编写页码,一并提交记载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者软盘。
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是对说明书的概括总结,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附图。指南中要求的说明书附图是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的,不允许有着色、涂改的黑色线条图,附图正下方写明附图编号,其余文字注释写入说明书正文部分的附图说明中,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特殊情况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
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中最能说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一幅图,即摘要附图。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指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如立体产品有六面正投影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平面产品有两面正投影视图。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产品设计要点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参考图(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视图省略的原因应写入简要说明中。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此外还包括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相似外观设计中指定一项基本设计,平面产品的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透明材料或者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材料制成的、成套产品中各套件的产品名称等。
费用减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第229号)》,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并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应证明材料交指定代办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专利请求书中标记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备案,即可办理费用减缓。个人年收入低于4.2万元,单位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均符合费用减缓条件。
(二)申请方式
提交新申请文件,可以通过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
纸件形式,是指申请人从网站-表格下载-通用类中,下载专利申请文件,使用简体中文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或者下设的代办处可以接收新申请文件,当面递交或者使用邮局挂号信、EMS邮寄均可。
电子申请方式,是指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登录在线提交或者在下载的离线客户端中提交电子版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
(三)受理及主动补正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之后,首先会接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或者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2个月内,发明专利提出实质审查时或者接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3个月内,可以主动补正。主动补正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例如,对权力要求书的修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要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如果增加、改变和/或删除了原文的一部分信息,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四)初步审查
专利申请受理之后即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期限和费用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初步审查中,专利申请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审查员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文件。
(五)发明专利公布及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予以公布,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的,初审合格后3个月左右公布;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意愿在申请日起3年内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依据检索的情况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根据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陈述意见。
(六)专利授权和维持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合格,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合格之后,即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的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寄出专利证书同时予以公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授权后需缴纳年费维持,每年申请日之前预交下一年年费,不能按期缴费的,审查机关将发出缴费通知书。
(七)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存在异议,在收到驳回通知书的3个月内,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交复审请求书及相应证据,缴纳复审费;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授权之后,当事人可以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应证据,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以上为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适合申请人在初次申请时参考。
专利申请的特殊事项
专利申请除了一般流程,也会涉及一些特殊情况,如专利代理、分案申请、生物保藏等。
(一)专利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机构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双方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二)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的,需要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号(原申请已经为分案申请,需要再分案的,原申请号后写明所针对分案的申请号)、原申请日,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包括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结案之前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或者结案之后出具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分案申请以原申请为基础,类别与原申请一致。
(三)生物保藏
专利申请涉及生物材料样品的,需要在申请日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将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申请人应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并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四)遗传资源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请求书中遗传资源处标记,一并提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需陈述理由。
(五)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请求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请求书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中进行选择标记,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分别为: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材料,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
(七)保密请求
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专利局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希望自己的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需要在请求书保密请求一栏中标记,可以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材料。
(八)同日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分别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请求书同日申请项中标记。
(九)相似设计和成套产品
含有相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外观设计请求书第二页相似设计项中标记,并写明项数;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含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外观设计请求书第二页成套产品项中标记,并写明项数;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十)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
2.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3.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请求人未在请求日起4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人未在请求日起6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
(十一)期限、权力的恢复、中止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最迟在期限届满日当天完成。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的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某一行为,可以请求延长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且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指定期限不得延长),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权利的,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出具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中止的,提交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同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
(十二)著录项目变更
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联系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代表人等,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相关证明文件,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对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须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须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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