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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被邻居割伤脖颈 家属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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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被邻居殴打并割伤被认定轻伤 家属发声

2021年12月12日 15:05:56
来源:红星新闻

 
 

4年前,洪芳珍13岁女儿被邻居一17岁男子割伤脖颈受伤。之后,公检双方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芳珍认为伤情被低估,女儿应属重伤一级,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究竟是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持保留意见,“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此外,主治医生也捏造了我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一些事实。”

洪芳珍称,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洪某某住院,至今年10月,她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2021年11月1日,她才终于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当年女儿的医案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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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伤情图。受访者供图

【事发经过】

13岁女孩独自在家做作业

被17岁邻居殴打并用菜刀连割脖颈

2017年8月23日,51岁的洪芳珍已经从一家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退休一年。由于离婚较早,她独自拉扯着女儿洪某某长大。下午,她有事外出,留六年级的女儿一人在家写作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当天,王某锋从自己家走到二楼与三楼之间平台玩耍,看到洪某某独自在二楼至三楼中间的“家庭中介”办公室内,后王某锋进入该办公室,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锋自述是2000年12月3日出生,案发时17岁,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初中文化,无业,同母亲、继父一起生活。洪芳珍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某锋随家人搬到她家隔壁时,王某锋正在读小学,女儿则刚上幼儿园,两家人大概认识了八九年,但并不怎么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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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被邻居殴打并割伤被认定轻伤 家属发声

2021年12月12日 15:05:56
来源:红星新闻

 
 

4年前,洪芳珍13岁女儿被邻居一17岁男子割伤脖颈受伤。之后,公检双方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芳珍认为伤情被低估,女儿应属重伤一级,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究竟是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持保留意见,“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此外,主治医生也捏造了我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一些事实。”

洪芳珍称,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洪某某住院,至今年10月,她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2021年11月1日,她才终于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当年女儿的医案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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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伤情图。受访者供图

【事发经过】

13岁女孩独自在家做作业

被17岁邻居殴打并用菜刀连割脖颈

2017年8月23日,51岁的洪芳珍已经从一家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退休一年。由于离婚较早,她独自拉扯着女儿洪某某长大。下午,她有事外出,留六年级的女儿一人在家写作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当天,王某锋从自己家走到二楼与三楼之间平台玩耍,看到洪某某独自在二楼至三楼中间的“家庭中介”办公室内,后王某锋进入该办公室,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锋自述是2000年12月3日出生,案发时17岁,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初中文化,无业,同母亲、继父一起生活。洪芳珍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某锋随家人搬到她家隔壁时,王某锋正在读小学,女儿则刚上幼儿园,两家人大概认识了八九年,但并不怎么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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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全血液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清醒后曾和她说,当时王某锋进家里是想对女儿实施侵犯,因为她的反抗和呼叫才遭到王某锋的殴打和砍伤,但因难以取证没有被法院采纳。此外,王某锋是私闯民宅行使侵害行为,判决书中提到的案发地点“家庭中介”办公室,早在2014年就已不对外营业,“只是门上的玻璃还贴着相关字样”。案发地点一直是她和女儿生活的地方,案发后母女俩就搬离了。

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王某锋在西门小区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月24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018年7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9年2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50807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42807元,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争执焦点】

家属称4年后才拿到医案资料

发现医案和鉴定结果存多处不一致

案发当天,桐乡市公安局对洪某某进行了第一次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判定为轻伤一级。5天后,桐乡市公安局再次对洪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创口长度累计达16cm以上,鉴定意见是洪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洪芳珍回忆,“公安局是在我不在场时对女儿做的伤情鉴定,不合相应的法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第2款显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第14条也有关于‘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随后,洪芳珍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对鉴定结果”我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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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后,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洪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显示,颈部瘢痕累计长度23.8cm,评定为轻伤一级,未达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中心的结果,洪芳珍也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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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陪护洪某某的护工徐阿姨在证词中写道,“我可以证明2017年8月28日,公安局法医给洪某某做鉴定时,洪芳珍确实不在现场。”护工施阿姨也写道,“有男主治医生带着另外二个男人进了病房。听他们和医生的对话才知道他们是公安局的。那天那两个人是公安局法医给洪芳珍女儿做鉴定的。我可以证明洪芳珍一早外出不在现场。” 12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其中一位护工施阿姨,她表示她写过这份证词,情况属实。“但时隔已久,很多细节现在也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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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护工的证明

洪某某的刀砍伤属于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以上的鉴定均不认可,“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

双方争持点之一是洪某某是否因为刀砍伤导致失血性休克。《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为重伤二级,“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为轻伤一级。专家介绍,“目前临床的轻度休克液体损失量约小于20%,约小于800ml,患者一般意识清楚。中度休克患者液体损失量占人体总液体量的20%-40%。患者会出现少尿,神志也是清楚的。”

洪芳珍表示女儿入院时已明显失血性休克,“在病历上也有反映”。桐乡市中医医院当天手术记录显示,洪某某在术后被诊断为包括失血性休克在内的四种症状。此外,桐乡市中医医院案发当天的《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红血球(即红细胞)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当天手术过程的《浙江省桐乡市中医医院麻醉记录》则显示输血浆170ml,RBC(红细胞)2U,胶体液500ml,晶体液5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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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手术患者交接单》则显示,主治医师在“未用完血制品”上打了勾,后面显示“剩余量:红细胞1.5u,血浆170ml。”

“为什么输血浆量变成了剩余血浆量,红细胞也从2u变成了1.5u?”洪芳珍不解,她还记得,“女儿是23日晚7点左右出的手术室,出来后还一直输血输到隔天天快亮的时候。所以肯定不止是手术过程写的170ml血浆。”

“但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就以手术过程的输血量为准,资料摘要显示,手术过程输血浆170ml,远少于《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的800ml。”洪芳珍指出。

最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双侧颈外静脉断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的损伤基础,但经医院及时救治,其急诊和住院病历均未记载明显失血性休克症状、体征,记录的血压值均在正常值范围。据此,被鉴定人洪某某伤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缺乏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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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后,2021年11月1日才拿到复印病历资料

“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住院,至今年10月,这4年我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都未果。”对于迟迟未拿到手的医案资料,洪芳珍认为,是有人在有意隐藏女儿重伤的证据。今年11月1日,她以女儿整容植皮为由,才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相关病案。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主治医生杨某选也捏造了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一些事实。在相关医案资料中,她发现主治医生故意将女儿的入院时间写晚了31分钟,并声称失血性休克是由于送院迟,而不是刀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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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现有的相关医案,均记录洪某某是于当天15时51分入院。《病程记录》显示,“患者洪某某因‘颈部刀砍伤后流血疼痛1小时’于2017年8月23日15时51分入院。""

洪芳珍则表示女儿一出事就被送往医院。她回忆,当天在接到女儿出事的电话后,她在15时15分左右就赶到了当地的中医院,见到所有医生正迅速将女儿推去急救。据她此前在医院拍到的一份《患者护理记录》也显示,“15时20分,因刀砍伤约半小时内救护车送入院。”洪某某的《桐乡市医疗机构输血申请单》时间落款也显示为当天15时41分,早于15时51分。

关于颈部的伤势,洪芳珍也认为被低估。桐乡市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洪某某为“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伴活动性出血”。她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一类下所列的“颈部大血管破裂”情形,洪某某应属重伤一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则分析论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释义和适用指南,颈部大出血特指颈总动脉,不包括颈外静脉。

【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家属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女儿的伤情被判定为轻伤一级后,洪芳珍曾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伤势构成重伤,相关鉴定意见均不应采信,要求重新鉴定并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

2018年12月,经桐乡市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洪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委托事项为鉴定洪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康复费、整容费)、伤残等级(精神)、后续心理辅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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