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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受让方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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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转让受让方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服务及商标分类表》?

《服务与商品分类表》来确定应该注册哪种商品或服务。商标分为45类。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一个商标注册一个类别,提交申请表,即一个类别一个。一个商标分两类注册,就是两个商标,提交两个注册申请,以此类推。一个商标可以在一个品类中选择10种商品,10种以上。每多一件商品,商标局就多收一笔费用。掘金知道你的答案。
头好晕啊,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分类采用国家分类,还是国际分类啊
您好,这个应该是按照中国商标法的历史来看的。1988年10月以前,我国采用商品国家分类进行商标注册,即商品分为78类。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协议约定的国际商品/服务分类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根据《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并填写表格的商品名称。中国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尼斯协定》的成员。

日本商标分类表(服务及商标分类表)

《服务及商标分类表》是什么?《服务与商品分类表》用于确定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个类别。商标分为四类。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一个商标注册一个类别,提交一份申请表,即一个表格一个类别。一个商标分两类注册,就是两个商标,提交两个注册申请,以此类推。对于一个商标,您可以在一个类别中选择多个商品。每多一件商品,商标局就多收一笔费用。掘金知道你的答案。我头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是采用国家分类还是国际分类?‘你好,这个要看中国商标法的历史。在1月之前,中国的商标注册使用的是国家商品分类,也就是将商品进行分类。从4月份开始,中国的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协议约定的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根据《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并填写表格的商品名称。中国于2006年4月16日正式成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商标注册分类有哪些?商标分类表分大类,互不影响。服装属于阶级,餐饮属于阶级,互不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别人的服装已经注册了商标名称,只要查餐饮类没有注册商标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分类:

 

商标分类表2019(2022商标类别明细表)

中共枝江市委宣传部

商标分类的详细信息商标根据结构进行分类。商标是指仅由单词组成的商标,包括汉字和少数民族字符,外国字符和阿拉伯数字,或各种字符组合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仅由图形组成的商标。 。其中可分为:标记商标:指使用简单符号形成图案的商标。几何商标:由更多抽象图形组成的商标。自然商标:人,动物,植物,自然风光等自然物体。由物体组成的图形商标。有些是用物理照片制成的,有些是用自然图形处理,精制,汇总和夸大的。商标字母是使用拼音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和外国字母,例如由字母,拉丁字母等组成的英文商标。数字商标由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组成。三维标记也称为三维标记。它由三维物体组成,三维物体具有三个维度:长度,宽度和高度。商标徽标,与我们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标图案不同,但以三维材料形式出现,可能出现在产品的形状上,也可能出现在产品或其他产品的容器中本地。这是当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的新增内容,它将使中国的商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配色商标配色商标是由两个或多个配色和组合组成的商标。 。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成的商标不是颜色组合商标,而是常规组合商标。通用组合商标是指由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组成的商标,也称为复合商标。声音商标由音符组成。作为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声音的一组音乐或商标是音频商标。例如,美国的一家唱片公司使用音符组成一组音乐,并将其放在他们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记。该公司申请注册是为了保护其音频的专有权并防止他人使用或复制。音频商标目前仅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地区得到认可。在中国尚不能注册商标。“气味商标”是一种使用特殊气味区分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此类商标仅在各个国家/地区被视为商标。
商标是按行业分类的,主要不属于大类。希望采纳,谢谢! 1.按商标结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徽标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上)组合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分类2.按商标使用者,商品商标分类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无人拥有商标3.根据商标的用途对商标,商业商标,证明商标,团体商标,家庭商标,备用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广告商标,广告商标进行分类。广告商标; 4.按商标声誉,普通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分类。5.按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分类。6.按商标含义分类,有意义的商标,无意义商标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制定本指南。

  一、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概述

  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区分表》中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指出了归入本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了说明;《区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申请人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二、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申报原则

  首先,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在商标注册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其次,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例如,坚果壳制工艺品。根据类别标题,“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属于第20类,【注释】中说明第20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为第20类的标准名称。比照上述内容,“坚果壳制工艺品”应申报在第20类。

  又如,基因筛查服务。根据类别标题,“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属于第42类,【注释】中说明第42类尤其包括“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第44类,【注释】中说明第44类尤其包括“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基因筛查可以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治疗,因此“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应申报在第42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应申报在第44类。

  第三,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

  尼斯分类以及《区分表》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

  (一)商品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手套类商品,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类。“手套(服装)”属于服装,应申报在第25类;“防事故用手套”属于救护器具,应申报在第9类;“医用手套”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应申报在第10类;“绝缘手套”属于绝缘用品,应申报在第17类;“家务手套”属于家务用具,应申报在第21类;“竞技手套”属于体育和运动用品,应申报在第28类。“一次性手套”为不规范名称,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确,例如“医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10类;“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应申报在第9类;“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主要功能是图书,应申报在第16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类别标题,“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那么“建筑用金属衬板”应申报在第6类。同理,“金属制人工鱼礁”是由金属材料制成,应申报在第6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应按牛奶申报在第29类;“加奶咖啡饮料”的本质仍是咖啡饮料,应申报在第30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电话机听筒”是构成“电话机”的一部分,应申报在第9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用于”,是指专门用于,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样式。

  例如,“专用化妆包”为盛放化妆用具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应申报在第21类;“非专用化妆包”应申报在第18类。

  (二)服务分类原则

  1.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广告片制作”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属于娱乐类服务,应申报在第41类;但“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

  2.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 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出租电话机”实现的是通讯服务,应申报在第38类。

  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属于第36类。

  (2) 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例如,“运输信息”应申报在第39类,与运输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金融咨询”应申报在第36类,与金融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与“金融信息”的分类相同,应申报在第36类。

  (3) 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应申报在第35类,与特许人所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归入同一类别。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可申报含有描述性词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关于商品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括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词语;关于服务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括说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词语。

  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并非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

  四、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注意事项

  我局依照《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予以参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申报情形。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着重把握规律,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词语

  由于外延范围不清,可能含有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概括性词语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例如“不属别类的工艺品”、“提供有关上述服务的信息”为不规范名称。

  2.描述性词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词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含有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词语。

  ⑴除化学概念之外的“有机”含义不明,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有机茶”为不规范名称。

  ⑵“风味”、“滋味”等词汇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风味牛奶”为不规范名称。

  ⑶“营养”、“调理”等作为宣传性词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营养意面”、“速食调理面”为不规范名称。

  ⑷“精制”、“特制”、“高级”等作为广告宣传性词语且含义不明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特制服装”为不规范名称。但有明确定义的除外,例如“特级初榨橄榄油”。

  ⑸“特殊”、“特种”等含义不确切的修饰性词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特种纸浆”为不规范名称。

  ⑹“有关”、“相关”等外延模糊的词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如果出现,项目名称整体应该内涵明确。例如“与精神压力相关的咨询”为不规范名称;“与精神压力相关的医学咨询”是医学咨询,为可接受名称。

  3.外文音译为中文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外文音译为中文的,如外文音译为中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范围较小,或不是外文的规范中文名称,则不宜申报。例如“维他命制剂”,虽然“维他命”为英文vitamin的音译,但已有对应规范中文名称“维生素”,故应申报“维生素制剂”。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申报,外文字母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一般来说,中文指代含义明确且集中、使用频率很高、使用范围广泛的英文缩写可以申报,如《区分表》中已有的CD、DVD、LED、DNA等。如申报的外文字母组合中文含义不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指代含义、使用频率低、使用范围狭窄,为不规范名称。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一般不宜出现地名、“原产地”、“产自于”类词语。例如“意大利原产地的啤酒”为不规范名称。

  6.中心词为“制品”或“产品”

  “制品”或“产品”等词语表述的制成品,内涵不明,外延不清,不宜作为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例如“钢制品”、“沐浴产品”为不规范名称。

  7.含有“和/或”

  此类表述含义不确定。例如“加入蛋白、和/或蔬菜、和/或植物、和/或调味品的土豆”,为不规范名称。

  8.含有民族宗教用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民族宗教用语的,应慎重申报。例如,“清真”一词,具有特定民族宗教含义。为尊重民族宗教习惯,避免混淆误认,在申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慎重考虑。

  9.地区性较强的名称

  某一地区对特定商品的特殊表述,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例如“细露面”,此种说法地域性强,非国内一般消费者或公众普遍了解的说法,适用性不够广泛,为不规范名称。

  10.菜式名称

  如菜式名称不能清晰表述成分、成分配比或工艺,则不宜申报。例如“老虎菜”为不规范名称。

  11.标点符号用法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是描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为名词或带有前缀的名词,亦可表述为名词后缀带有括号的解释性内容,但不能表述为句子或段落。因此,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一般不宜出现逗号、句号,但名词后缀的括号内容可含有逗号。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包含多个括号的,应慎重申报,以免出现逻辑不清或误认的情况。例如“未加工的人造树脂(原料)(覆盖材料)”,内容表述不明确且前后矛盾,为不规范名称。

  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表明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宜对应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因此,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的中心词部分一般不宜出现顿号,例如“假睫毛、假发”为不规范名称。如顿号前后词语均修饰同一中心词,可以申报,例如“假睫毛、假发用粘合剂”。

  五、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不规范示例

  1.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申报类别。

  例如在第25类申报“家务手套”。“家务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例如申报“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属于第1类,“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属于第5类,因此“化学制剂”是不规范的名称。又如申报“鲑鱼”:“活鲑鱼”属于第31类,“鲑鱼(非活)”属于第29类,因此“鲑鱼”是不规范的名称。再如申报“假日野营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因此“假日野营服务”是不规范的名称。

  3.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为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已删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

  例如在第16类申报“纸制和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2012年第16类已删除该商品,目前“婴儿尿布”属于第5类。

  4.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

  例如申报“钢及其合金”。该名称包含“钢”和“钢合金”两个商品,应分别申报“钢”,“钢合金”。

  5.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易产生误认。

  例如申报“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概念并不明晰,一般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的商务活动,可能还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服务”过于宽泛,申请人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所提供的具体的服务进行申报。

  6.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赌”、“赌博”、“占卜”、“算命”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

  例如“赌博机”、“老虎机”、“赌博用筹码”、“赌博服务”、“占星”、“纸牌占卜服务”、“算命”等,不得申报。

  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年都会修订调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申报。商标局将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申报指南内容进行改进,以满足广大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和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发展要求。

 

NCL11-20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pdf

 

NCL(11-2022)版中文版和区分表修改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665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辽宁)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沈阳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024-83961720
2 大连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B区 0411-65850198
3 鞍山受理窗口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12-2206153
4 丹东受理窗口 辽宁省丹东市新城区金河大街199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415-2178100
5 锦州受理窗口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2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0416-2601812
6 营口受理窗口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场局窗口 0417-2666418
7 辽宁朝阳受理窗口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2号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1-96315-2411
8 盘锦受理窗口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427-6693922
9 沈抚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沈抚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024-58065032
10 沈阳自贸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二层浑南会客厅 024-83777430
11 大连高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 0411-84790903
12 大连金普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0411-39271005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1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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